正确理解死刑适用条件中的“三个特别”“一个严重”
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抢劫指导意见》确立了一般只判处一名主犯死刑的原则,即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可以认为,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一般只判处一个人死刑立即执行。所谓“一般只判处一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实际就是严格控制抢劫致一人死亡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立即执行。也就是说,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就只杀一个。杀两个必须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只有非杀两个不可的情况下,才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执行此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三个特别”“一个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是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可以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立即执行的先决条件。这里的“三个特别”“一个严重”,其实质是特别强调,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立即执行,则只能是非常特别的情况。至于什么情况下非常特别,必须严格按照“三个特别”的要求。其中,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不是一般的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对后果特别严重怎么理解?只死一人,肯定不能说后果特别严重,而应当还有其他众多情节,如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也不是泛泛而谈的恶劣,而是应当具体到如何特别恶劣。“三个特别”中,每一个“特别”,都是注重它的“特别”性,而不是一般性,即不是一般的“手段残忍、情节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而且,“三个特别”必须同时具备。“一个严重”,则可以理解为是三个特别的综合评价。(https://www.daowen.com)
2.对共同犯罪致一人死亡的案件,难以区分谁的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抢劫指导意见》第五条提供的方法论,法官应当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这是法官的职责,从理论上说,区分不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但是,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确实存在难以区分“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要避免不知道选择对哪一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简单地对两名以上共同犯罪人者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思路有两个:一是再细加区分,找出罪责稍大者和罪责略小者,对罪责稍大者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二是如果案件情况允许,全案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前者是上策,后者是下策。但后者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却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