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减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由此在我国刑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
1.限制减刑制度设立的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刑罚结构中“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比较突出。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最为严厉,我国对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立即执行,另一种是缓期执行。判处立即执行的罪犯被剥夺生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考验期后一般转为无期徒刑,再通过不断减刑出狱,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年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生命相比,轻重悬殊,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为改变这种刑罚执行的不平衡现象,更好地执行党和国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充分发挥死缓刑的严厉性,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调研、论证,起草了关于延长部分暴力性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立法建议,并向中央提出了报告,获得了肯定和支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关于延长部分暴力性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立法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起草新的刑法修正案,并将调整刑罚结构、延长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执行期作为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经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和反复论证,并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最终通过形成了现在的第五十条等规定。
2.正确理解限制减刑制度的立法目的(https://www.daowen.com)
从设立限制减刑制度的背景来说,立法目的已经比较明确,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并不是单纯为了加大对死缓犯的惩处力度,而是为我国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部分罪犯判处死缓是一个较好的办法,但是以往由于死缓刑的严厉性不够,死缓犯平均服刑不到二十年便可获释,被害人亲属出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和维护自身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常常对本可判处死缓的罪犯也强烈要求判处死刑。事实上,如能对被告人长期监禁,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更能接受死缓判决。因此,一定要从控制死刑的角度理解和适用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对死缓犯限制减刑应当以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为前提。只有对于以往本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因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期过短,惩罚力度不够,进而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才可以考虑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3.在抢劫刑罚执行中慎重适用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旦限制减刑,从死缓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年,加上审判过程中羁押的期间和二年考验期间,死缓犯的最低服刑期限不会少于二十三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少于二十八年,有的甚至会超过三十年。可以说,死缓并限制减刑相比死缓不限制减刑,严厉性大大增加。实际上,该制度的设立后可以发挥类似于西方国家长期监禁刑的作用。
因此,在司法适用中,一定要从修改背景和立法目的来理解对死缓限制减刑这一制度,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避免对限制减刑的不当适用,防止出现死刑未得到控制而生刑又加重的现象。其针对的应当是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缓又偏轻或者不能确保裁判效果的案件。在适用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抢劫死缓犯是否限制减刑,一定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行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并结合考虑案发当地的治安状况及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严格依法适用。对死缓犯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因案而异,法院在适用标准上有一定弹性,因此一定要防止对限制减刑的不当适用,杜绝滥用限制减刑的现象,凡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须限制减刑已经能够罚当其罪或实现裁判效果的案件,绝不应当决定再限制减刑,否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立法本意。工作中遇到是否须限制减刑把握不准的案件,宜采取十分慎重和保守的态度,不适用限制减刑。
虽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性质就像死刑缓期执行本身一样,将会实际起到独立刑种的作用。正因为限制减刑是对被告人重大权益的处置,因此法律规定将限制减刑作为判决主文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判决的上诉权。从保障被告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出发,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也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