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的一个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表明行为人具有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心理准备和主观故意,并已实施了暴力的预备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比抢夺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抢劫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争议较大。对此,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携带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性器械抢夺他人财物的,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需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携带非管制性器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依照《两抢意见》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携带的非管制性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携带凶器抢夺与抢劫罪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行为人是否故意显示凶器是区别抢劫罪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键。对于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三是注意携带凶器抢夺与转化抢劫的区别。刑法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是以抢劫罪评价的。因此,对于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