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在共同犯罪刑罚适用要求中理解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共同犯罪之所以受到刑法的特别规定,其实质在于共同犯罪的多数人之间分工、配合使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突出的反社会性和与单数人实施犯罪产生本质差别的违法心理支持和主观恶性的增强,无论是古代刑法出于防范结伙为匪盗或者壮大成为反政权性质组织的目的,还是近现代刑法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同时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人直接地位、作用以及罪名、责任的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兼顾的目的,都对共同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对聚众型对抗社会甚至对抗政权的共同犯罪已经从普通共同犯罪中剥离以明确的聚众罪状规定作为刑罚针对的特殊一类行为,其他一般共同犯罪,即可以由单数行为人实施的完整犯罪构成而由多数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就属于这一类,我国对普通共同犯罪的司法适用指导思想是对新中国成立之初镇反时期“首恶必纠,胁从不问”的首从区别对待形势政策在时代中的秉承和发展,随着刑事法体系的完善、社会生活态势的发展,刑罚作为和平时期最严厉的惩罚性措施,要求所针对的行为不但是恶,而且是通过客观行为外化的恶,这里面仍有前文提到的刑法本身在社会生活发展中的谦抑性问题。对于司法者而言,我们能体会到的是,主观恶是一种不能完全由截取的犯罪事实来判断的思想、认知和人性问题,对于现今的社会生活情况,刑事法网不断严密,刑法保护前置的发展态势下,更多的犯罪不需要判断主观恶,而是通过行为和后果进行推定,[50]比如醉驾入刑,不再问主观状态是否明知自己会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怎样的酒量和驾驶技术以及内心确信,只以达到醉酒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和上路驾驶行为这两项外在并且客观的参数即可,这里面就不再需要证明主观方面,这是一个立法趋势,也是笔者本人十分乐见的。
2.充分考虑,精细区分责任,以责定刑
“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从解释上对抢劫共犯刑罚适用的三点指导意见来看,核心要求是第一点,从情节和后果上区分主从,进而区分罪责,并且对刑罚的要求进一步精确绝对主犯和一般主犯,从犯也要进行区分,比如是构成性行为的较轻行为人还是帮助型从犯,比如伤害案中,是拳打脚踢还是站脚助威等。这样的要求一是对应量刑规范化要求,有可细化的指标,二是对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事实判断标准,从刑罚的精准原则的社会效果考量,并且需要论证的量刑情节性事实细化带来的证据数量和精细程度的要求,可预见的将来持续增加的从法院系统启动的回溯性要求侦查、起诉的证据补充工作,并以此看到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曙光。(https://www.daowen.com)
3.共犯抢劫死刑适用
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严格控制死刑的角度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在区分罪责基础上,其次考量行为人本身因素,未成年人、自首、立功等,这也和法条中量刑的基本要求排列顺序和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一致,多人致死一人的,先通过罪责定刑,对罪行最严重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次是如果这个死刑责任落到一个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按照总则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是一个量刑的权重顺序,而不能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把偿命的责任后延。但本条并不是绝对性的规定,最后一句是“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这一点就是从技术性角度预留特殊情况可能,但不应该理解成一个违反前面解释的出口。
4.本部分第三点对同案犯在逃的案件死刑适用问题
“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其核心本意还是死刑适用要针对罪行最严重的犯罪人:根据现有到案被告人及证据能够认定罪行最严重的行为人的,按照事实、证据,判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罪行最严重的行为人存疑,比如共同致死被害人的,谁直接致死或者究竟谁动手致死的情况不明,证据存疑的,或者不能排除在逃犯是罪行更重的行为人的,对在押犯要慎重适用死刑。我们理解,这一点包括两种含义,在逃人虽然罪责也十分严重,但在押犯与其罪行相当,比如被害人身中十数刀,在押被告与在逃行为人都以致死故意进行加害的,这种直接致死他人的故意加上抢劫的完整犯罪构成,如果仅有一人到案的情况下,不是绝对不能判在案的死刑,一旦可以区分的,最高人民法院从控制死刑角度,提出了严格区分罪行责的要求,但是也给我们在这类案件中适用死刑以平复社会伤害留了一个技术性的出口。大的方向还是严格的限制方向,除非极特殊案件,不要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