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1.观点争鸣
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非法占有财物的为抢劫既遂,未非法占有财物的,即使已将被害人杀伤或杀死的,也是抢劫罪未遂。主要理由是:抢劫罪虽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其主要客体是财产关系,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也是夺取财物,而侵犯人身只是取得财物的犯罪手段。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及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以此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抢劫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同样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的,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将抢劫罪分成三种基本类型,即基本构成类型的抢劫罪、结果加重类型的抢劫罪以及情节加重的抢劫罪。三种类型的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及区分标准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构成类型的抢劫罪与情节加重的抢劫罪都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而结果加重类型的抢劫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有成立与否之分,即未产生加重结果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类型的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理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未取得财物,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但基本犯仍然未遂,可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除“抢劫数额巨大”外,都存在未遂的问题。
本书认为,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社会关系),抢劫行为侵害双重客体,既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刑法分则之所以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类罪,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刑法作为以惩治犯罪行为人为对象的强制手段,将重点放在惩处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罪过,但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计,实际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上讲,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完整的抢劫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先实施的侵害人身权益的手段行为;二是之后实施的侵害财产权益的目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双重实行行为。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也应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另一个方面。假如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产生了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则符合抢劫罪属于结果犯的原理。
2.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两抢意见》第十条就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意见明确规定,抢劫行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而抢劫未遂的唯一条件就是: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成功劫取财物,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抢劫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但是,只要成功劫取了财物,就构成了既遂,没有成功劫取财物,就只能认定为未遂。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成功劫取财物,而不要求其数额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