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打砸抢”的犯罪类型特征
2026年02月02日
(三)聚众“打砸抢”的犯罪类型特征
1.从罪过形式来看,聚众“打砸抢”属于故意犯罪。每一个去“打砸抢”的人,都是故意的,不可能存在过失的情况。尤其是对于故意毁坏财物或抢走财物的,更不可能存在过失。当然,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存在过失的情况的。
2.从行为的既未遂状态来看,聚众“打砸抢”只能是既遂,不存在未遂状态。刑法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就不可能适用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
3.从危害结果来看,聚众“打砸抢”属于结果犯。刑法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才以抢劫罪论处。倘若无规定的结果,就无规定的犯罪。不存在财物被毁坏或者被抢走的情况,就不可能适用本条规定。
4.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聚众“打砸抢”显然是共同犯罪,所谓“众”,最少也应在三人以上。但刑法处罚的仅仅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其他参与者不依据本条规定处罚,如果其他行为人在聚众“打砸抢”中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可单独根据其行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