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占有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对于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拥有的物品,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违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东西,当然也就不具有财物性,不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我们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指他人的合法财产,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仍然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也应属于抢劫罪的对象。应该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且范围不限于具体的个人物品,也包括单位、集体和国家的物品。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物品的所有权属关系,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事实上,我国刑法已明确对于抢劫违禁物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将抢劫枪支、弹药等行为规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罪。《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抢劫毒品的定性作出了相关的解释,应比照执行。当然,由于违禁品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不易认定其具有经济价值,对于行为人以抢劫罪定罪,难以认定具体的抢劫数额,一般也不应适用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条款。但是,行为人抢劫违禁品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深浅以及客观危害的大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关于抢劫赌资、赃物的认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根据《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对于赌资、赃物等物品,因为其来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权益。我们认为,只要不是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持有的财产,行为人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获取的,就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赌资和赃物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违法性或犯罪性”的财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许其他行为人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该财物。虽然赌资和赃物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被抢劫人所拥有,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或其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权权属的改变应当依照一定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既有状态未改变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变。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改变赌资和赃物等的权属状态,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赌资、赃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我们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样规定的理由:首先,家庭和亲属间的财产关系附属于血亲关系,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于家庭财产享有一定的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其性质与抢劫罪中“他人财物”有一定的区别。其次,从刑事政策上考虑,一般说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的财产秩序由家庭内部维持,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1998年《盗窃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参照上述规定,对于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伤害、非法拘禁等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的,则不因其具有亲属关系而阻却刑事责任,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增大,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