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行为的认定
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显露身份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大致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否定说。主张“冒充”就是假冒的意思,不能把真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解释到“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去。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就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军警人员抢劫法益侵害重却适用基本法定刑的问题。在立法改变之前只能对军警人员抢劫按照一般抢劫罪处理。还有人主张,军警犯抢劫罪不加重处罚正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就个案研究,可能军警犯抢劫罪危害后果更大些,但从整个社会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社会危害更大。对军警犯抢劫罪加重处罚既无理论根据,更无目的性,因为军警除履行职责时有强制权力外,其他与公民无特别之处。现行立法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并不完全是理论逻辑的演绎,更多是司法经验的类型化,因身份而加重处罚不应当被泛化。另有学者认为,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应当按照一般抢劫行为处理,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假冒行为损害的法益较真正的军警抢劫行为损害的法益大,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予较重惩罚,真正的军人是纪律严明、管理严格的特殊主体,实践中实施抢劫犯罪行为非常罕见,立法没有必要专门予以规定。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时,其社会危害性不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时大。[51]况且,基于目前立法现状,从形式正义角度看,对于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行为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情形处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种观点即肯定说。有学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因为军警人员受过特殊训练,其制服他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故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给被害人造成的恐怖心理更为严重,因此易于得逞;二是因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将严重损坏国家机关的形象。然而,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军警人员身份抢劫时,不但同样具备这两个理由,而且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时,对国家机关形象的损坏更为严重。[52]据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不仅包括假冒军警人员抢劫,还包括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抢劫。从实质上说,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是提升法定刑的理由。刑法使用“冒充”一词,给人们的印象是排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身份抢劫的情形。但是,刑法也有条文使用了“假冒”一词,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可以将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的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53]还有学者认为,刑法把“军警人员抢劫”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这是立法缺陷。按照形式逻辑,要证明冒充军警抢劫不应加重处罚,必须先论证真正军警(以军警身份)抢劫不应加重处罚是合理的。在认可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应是“举轻以明重”而非“举重以明轻”:既然冒充军警抢劫都加重处罚,真正军警人员(以军警身份)抢劫更应加重处罚。后者未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可能是立法疏漏,但不能以此来否定立法已经考虑到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既然(轻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被规定为加重犯,那么(重的)军警人员抢劫的也‘当然’适用加重法定刑。”[54](https://www.daowen.com)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把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实施的抢劫,也解释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种观点秉承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虽然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但不符合“冒充”语词的含义,超出文理解释的“射程”之外,将“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符合文理解释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如果军警人员没有显露身份实施抢劫行为,既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强制,也没有损害军警人员的形象,应当按照一般(主体)抢劫行为处罚,这是毫无疑义的。“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行为,由于刑法并没有将此单独规定为加重处罚情形,此种情形又不能解释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如果按照一般(主体)抢劫行为处罚,虽然符合形式正义的立场,却违反了实质正义的要求。
关于真军警人员抢劫侵害法益的程度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侵害法益的程度,究竟孰重孰轻,理论界说法不一、各执一词,本书不作评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军警人员作为国家的重要安全维护力量,明确自身的重要职责,明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和这份职业的光荣性,仍然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表明其根本不珍视这份职业给自己带来的荣誉,其主观恶性肯定大于一般主体实施的抢劫。在有责性方面,军警抢劫具有特有的义务违反性。由于军警人员本来具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却反过来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故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严重违反了由其特定身份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也具有比普通人抢劫更重的可谴责性。军警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是最具制暴技能和制暴特性的群体,因此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时,更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威慑和恐吓,此外,军警抢劫对军警人员形象和声誉的损害具有不可挽回性。综上,尽管真正的军警人员显露身份抢劫的案件在实践当中少之又少,但真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无疑比一般抢劫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我国立法规定的现状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将“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的抢劫”,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从重量刑。因此,针对这一争议,《抢劫指导意见》依照刑法条文的本质含义,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