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12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至一商场伺机作案。当日21时50分许,陈某某进入商场西面的消防通道,来到该商场一楼千叶黄金珠宝专柜背面的消防通道,通过安全门观察千叶黄金珠宝柜台营业员的动向,后趁营业员在收拾柜台内的黄金饰品,其中一柜台未上锁,而另两名营业员又转至柜台另一侧之际,快步进入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际拉开柜台抽屉抓起一把黄金项链后通过消防通道逃离现场,在逃至七楼消防通道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通道内的楼道门闩住以防被抓获。陈某某共抢得黄金项链6条,总重107.67克,价值为人民币50282元。次日,陈某某将其中两条共重46.42克的黄金项链出售。同年10月14日晚,陈某某被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另外4条项链。案发后,上述4条项链已退还给被害单位

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陈某某不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陈某某主观故意是想秘密窃取财物,根本没有抢劫的动机;螺丝刀不是管制刀具,也不是凶器;其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与任何人接触,没有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也没有对任何人出示、使用过螺丝刀。陈某某携带螺丝刀的作用是别门,不是对人行凶或者威胁,不属于携带凶器。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陈某某趁营业员不备之际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属于抢夺行为。陈某某为了犯罪准备了水果刀和螺丝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虽供述其想偷黄金首饰,但案发现场录像和相关证人证言证实,陈某某客观上实施的是在营业员收拾黄金饰品之际,趁其不备,公然从未上锁的柜台里抓起一把黄金饰品就跑,营业员即刻发现并追赶。陈某某的客观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抢夺而不是盗窃。陈某某多次供述其事先准备了两把螺丝刀,欲在逃跑时闩住楼道门,以防他人追捕,从而可以顺利逃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陈某某按照预谋内容使用了螺丝刀。虽然螺丝刀不是管制刀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非管制类器械进行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依法应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据此认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上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此外,二审期间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有利于陈某某,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照新的标准对上诉人陈某某进行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