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2026年02月02日
(五)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抢劫行为的被害人,各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如俄罗斯刑法明文规定仅限于抢劫行为的被害人,而日本、韩国等多数国家的刑法并无这样的限制。[46]我国理论界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论者认为仅指抢劫行为的被害人,[47]而另有论者认为不限于抢劫行为的被害人。[48]
本书观点:只要是在实施抢劫的当时,由抢劫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论死者是不是抢劫的被害人,都应以抢劫致人死亡论。因为将抢劫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加重行为人的法定刑,主要是因为其抢劫行为造成了较之一般抢劫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至于死伤者是否为被害人,对于衡量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从实践来看,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场合,行为人实施暴力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如果将该种情形排除于抢劫致人死亡以外,显然既违事理,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而背离了立法的初衷。(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的“人”是否包括抢劫同案犯?有论者认为,这里的“人”,并非仅指被害人,包括共同抢劫的同伙。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单独分析误伤、误杀同伙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人”的价值等同来看,对“人”没有必要作限制性解释。而且,这样定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烦琐的争议。[49]本书观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不包括抢劫同案犯,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误杀了同案犯或者抢劫犯之间因内讧而造成死亡结果的,由于这种死亡结果与在抢劫中造成其他无辜人员死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