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抢劫罪的罪与非罪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而犯罪构成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所决定的,而决定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主要是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抢劫犯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也不例外。因此,确定一个行为是抢劫犯罪行为还是无罪行为(此处不讨论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对此问题,本书另外专门论述),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考察社会危害程度原则
刑法第十三条对何为犯罪作了规定后,又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抢劫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都是犯罪行为。但是,刑法的“但书”规定是总则的一个原则规定,指导所有的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规定,抢劫犯罪的条文也不例外。因此,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确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应该适用“但书”规定,作无罪处理。(https://www.daowen.com)
2.严格依照犯罪构成标准判断的原则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六十多年的研讨、创造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一概念,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2]:(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并不是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而成。犯罪构成之所以必须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内在根据在于,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或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只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必须将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区别开。在一个犯罪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只有对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行为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换言之,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可,再附加什么也没必要。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可称为犯罪构成的法定性。从立法角度来看,刑法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其根据在于社会危害程度;从司法的角度看,司法实践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加以判断,当某一行为符合某个犯罪构成时,该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通过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达到了一致。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中的“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共同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因此,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