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罪数
1.关于罪数的理论
罪数,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
(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因为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符合犯罪成立要件的是行为,而不是别的现象,故只能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犯罪的数量。
(2)法益说(结果说)。以行为侵犯的法益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因为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为了保护法益。
(3)犯意说(主观说)。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具有数个犯意的为数罪。因为犯罪行为是在犯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是犯意的外部表现,故犯罪的数量得由犯意的数量决定。
(4)构成要件说。以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一罪,行为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也为一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现在一般认为行为、结果、犯意都是构成要件内容,故“构成要件说”事实上综合了上述三种学说,因而是较多人采取的观点。
(5)犯罪构成说。此说为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该说认为,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单复,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2.罪数的种类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数罪的种类包括一罪的种类与数罪的种类。其中一罪的种类有单纯一罪、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四种形态。(https://www.daowen.com)
(1)单纯一罪,又称典型一罪,是指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合法权益的犯罪。
(2)实质一罪,是指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的各种犯罪形态。如想象竞合犯,它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又如,结果加重犯,它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再如,继续犯,它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3)法定一罪,是指行为本来构成数罪,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罪的诸种形态。如结合犯,它原本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由刑法规定结合而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又如,惯犯,是在较长时间里反复实施同种犯罪,以此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作为生活或挥霍、腐化的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4)处断的一罪,是指本来是数罪,但作为一罪处理的诸种形态。如连续犯,它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又如,牵连犯,它是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再如吸收犯,它是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因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上述的单纯一罪,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看都是一罪,因而在罪数理论中不具有研究意义。而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因具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数罪特征,但最终都是定一罪,这种疑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况,是一罪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数罪,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实质数罪与疑似数罪、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四对八种形态。由于划分是从不同角度而言的,故这些形态之间会发生重叠。
(1)实质数罪与疑似数罪。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应按数罪并罚处理的犯罪形态。疑似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但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应按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2)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均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但属于性质相同、罪名相同的数罪。如行为人在半年之内先后分别实施两次抢劫,两次抢劫均可独立构成犯罪,但性质相同、罪名相同,属同种数罪。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罪名不同。如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为了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则属于异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并罚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形态。非并罚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数罪形态。如异种数罪中的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应按数罪并罚的数罪形态。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数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