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抢劫的刑罚适用

(五)对于多次抢劫的刑罚适用

抢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继续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的抢劫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于行为人实施多次抢劫犯罪的,《抢劫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其刑罚适用的原则。

(1)规定了对多次抢劫的被告人可在无期徒刑以上范围内适用刑罚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具有“多次抢劫”情形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较大。《抢劫指导意见》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框架内,参照量刑规范化的方法,根据“严格控制仅具有一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的思路,细化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条件,从而防止了量刑上的随意性。《抢劫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故此,对于普通的多次抢劫,如抢劫次数刚刚超过三次的,一般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和以往的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文件均未出现过“抢劫次数特别多”的用词。抢劫次数特别多,则没有参考依据,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次数特别多,指的是非常多而不是一般多,如几十次,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从严掌握。各地在如何认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次数特别多的问题上,可加强总结,待条件成熟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具体认定标准。

(2)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抢劫指导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死刑适用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标准。对不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的抢劫案件,一般排除死刑适用。不能简单以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抢劫次数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抢劫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要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综合考虑。因此,对于一般的多次抢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要特别慎重,绝不能轻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