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时间范围

(二)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时间范围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抢劫后,为逃避罪责杀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的,则应当分别定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罪,实行并罚。(https://www.daowen.com)

该批复解决了抢劫致人死亡的时间范围和定罪问题。(1)凡是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在劫取财物前杀人的,如果其故意内容就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劫取财物的,则应定抢劫一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劫取财物而是因其他原因杀害被害人,杀人行为实施终了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则应定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劫取财物后杀人,如果在劫取财物前就有杀人预谋,只是劫取财物后才实施杀人行为的,则仍然应该只定抢劫一罪。如果劫取财物前并无杀人预谋,但劫取财物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