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次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
刑法将“多次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基于两点:第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其在日常生活中一次又一次地产生抢劫犯罪故意,并且将之付诸行动,即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理应相应承担加重的刑罚。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一次又一次地实施抢劫犯罪,必然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客观危害极大。“多次抢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与刑法上的“惯犯”“常习犯”的属性密切相连的,数个抢劫犯意及由此产生的数个抢劫行为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反复性,是“多次抢劫”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只有在一段时期里相对独立、反复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才足以反映行为人“惯犯”“常习犯”的反社会人格和属性。这也正是必须对“多次抢劫”行为人加以严惩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