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入户抢劫”之“入户”的正确界定

(三)构成“入户抢劫”之“入户”的正确界定

1.理论界的争议

如何认定构成“入户抢劫”之“入户”的条件,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合法进入与非法进入说”。该观点认为,只要是为了合法目的进入户,而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相反,只要是出于非法目的,包括违法犯罪目的进入户后实施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观点即“抢劫为目的进入说”。该观点认为,认定入户抢劫仅限于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其依据是《抢劫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即“犯罪目的进入说”。该观点认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其依据是《两抢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观点即“广泛入户抢劫说”。该观点认为,只要入户后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无论“入户”前有无抢劫的故意,均认为是入户抢劫。

第五种观点即“侵害户内人员、财产安全进入说”。主要理由是:(1)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均因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司法文件中的内容,已经被《抢劫指导意见》修改,因而无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且第二种观点把入户抢劫仅限于为打劫而入户实行抢劫,范围比较狭窄,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第三种观点把不构成犯罪的入户目的但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特别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入户”构成要件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2)第四种观点,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加区别地认为一切户内的抢劫都属于入户抢劫,显然范围过宽,不尽合理。(3)第一种观点,将入户区分为合法入户与违法入户,这从方法论上讲是合理的,但不够细致。合法入户后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因其入户的合法性,入户行为本身对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没有违法犯罪的侵害性,因此,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之“入户”构成要件,是正确的。但其将所有违法入户后在户内的抢劫均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就显然不够深入细致。一是不管是否经户内人员的同意,二是不管其入户动机。如有的行为人虽然入户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但经户内人员同意,该类行为不构成对户内人员的不法侵害。

本书同意第五种观点。概言之,行为人的入户行为不仅须具有非法性,而且须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才构成“入户抢劫”之“入户”构成要件。

2.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两抢意见》基于这些情况,明确了“认定入户抢劫”“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存有争议,即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如何理解,是否一定要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抢劫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关于“入户目的”,《抢劫解释》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两抢意见》则规定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入户”,《抢劫指导意见》则将“入户”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这一点,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行为人入户时的主观内容,三者之间是递进式的补充和完善关系,特别是《抢劫指导意见》,从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出发,改变了《两抢意见》将“入户抢劫”中的“入户”限定于抢劫等犯罪目的的规定,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为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样规定,有利于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更严厉地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3.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入户的非法性和侵害性。入户进行非法活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并非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经“户”内人员同意,“入户”卖淫嫖娼、赌博,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有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为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或者为进行流氓滋扰而入户,在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进行抢劫的,都应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行为人闯入私人住宅为非作歹,并且在住宅中进行抢劫,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上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住宅和被害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先有抢劫故意而入户抢劫的情形并没有大的区别。

(2)正确认定“经户内人员允许”。《抢劫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由于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这里的“经户内人员允许”,既包括因访友办事经户内人员允许后入户,也包括经户内人员允许后入户实施非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只要这些非法行为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的,就构不成对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因而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入户”之构成要件。因此,并非所有“经户内人员允许”的入户都是合法入户,也并非所有的非法入户行为都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入户”之构成要件。

“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户内人员明确同意行为人入户。但是,户主同意的意思表示应该是自愿和真实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或者强制的手段,虽然户主也会做出同意其入户的意思表示,但因为并非自愿和真实,所以不能认定为“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第二种情况,推定“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没有户主明确的同意,但根据法律或事实可以推定行为人入户合法,如户内着火,入户抢救被困人员和财物。在“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的情况下,行为人入户没有违反户主的意愿,没有侵犯住宅的居住安全,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属于“入户”。例如,行为人为抓捕正在他入户内实施盗窃的小偷而入户,然后临时起意对户主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并不是判断其入户合法与否的标准,即使行为人以违法犯罪的故意入户,但只要是户主自愿真实同意或者可以推定同意的,也仍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入户”之构成要件。最典型的就是“经户内人员允许”后入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

行为人虽然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并临时起意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行为人“入户抢劫”,进入的必须是“他人之户”。家庭成员间在户内抢劫的,一般不认定为“入户”。这主要是由于其与被害人有特殊的血缘关系,因此其“入户”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慌最起码与陌生人不同,因此不能将其“在户内”抢劫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被告人明安华抢劫一案[13]。明安华因好吃懒做、乱花钱而与其继父李冬林关系不睦。某日,明安华手持铁棍,翻窗进入李冬林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冬林的卧室,再次向李冬林要钱,遭李冬林拒绝,即用铁棍向李冬林头部猛击三下。因李冬林欲呼喊,明安华又用手掐李冬林的颈部,致李冬林昏迷。明安华找到室内李冬林的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内的6.3万元现金拿走后逃离。经鉴定,李冬林的伤为重伤。本案中,被告人明安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安华与李冬林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冬林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安华进入其继父李冬林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伙同、指使、雇用他人入户进行抢劫的,则该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但即使如此,也应该在处罚时酌情考虑家庭成员之间抢劫的因素。

(4)合法目的非法入户后在户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之“户”,而后在户内实施抢劫的,是否都可认定为“入户抢劫”,主要涉及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或动机问题。行为人的入户目的,从大的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非法的目的限于违法和犯罪。行为人以合法目的非法入户,然后在户内进行抢劫的,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行为人为了索要他人所欠款项,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之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虽然入户本身非法,但考虑到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正当,与一般户外抢劫并没有太大区别,可以不作为“入户抢劫”处理。

在《抢劫指导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普遍将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作为行为人的“入户”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入户”之构成要件的唯一依据,而在“抢劫等犯罪”的问题上又有争议,即如何理解“等”字,“等”包括了哪些犯罪?《抢劫指导意见》实施后,这一难题就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