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

(二)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

刑法将“抢劫军用物资”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基于两点:第一,对象比较特殊。军队是国家柱石,军用物资是国防建设的保证。抢劫军用物资,危害了军队建设,也损害了国家军事队伍的正常运转,必须从严打击;第二,抢劫军用物资,有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严重破坏国防建设,甚至导致重要军事行动的失败等。(https://www.daowen.com)

将“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也主要是基于两点:第一,显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大。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用于拯救灾民和维护国家危难时期社会正常秩序的保障,关系国家灾难、地方险情、人民生计,对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进行抢劫,说明了行为人缺乏普通人的良知,主观恶性远超过普通抢劫。第二,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的抢劫,可能使抢险救灾遭遇失败,造成更为严重的灾害后果;对于救济物资的抢劫,可能使被救济对象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无法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