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死亡结果的心态

(二)关于对死亡结果的心态

行为人使用暴力时,对被害人的死亡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但对出于何者才属“抢劫致人死亡”,理论上存有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仅限于故意伤害或间接故意杀人,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致人死亡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第四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看,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含故意杀人,但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不宜将杀人抢劫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12](https://www.daowen.com)

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看,“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中所指“故意杀人”,既包括直接故意,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由此,笔者认为,抢劫案件适用死刑的对象是采用故意杀人的手段对被害人身体施加强外力的打击,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行为人,但在实践中,出于间接故意的,一般不适用死刑。例如,一天深夜,气温零下三十多度,赵某和丁某在偏僻小巷碰到下夜班的女工张某,即持木棒将特别瘦弱的张某打晕,劫取财物后逃离。张某因昏迷时间长,终被冻死。本案中,持木棒击打实属故意,对死亡的结果,一般而言属于过失,但在零下三十多度的气温下,被害人又是特别瘦弱的女性,二被告人劫财后弃而不顾,有间接故意的嫌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