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与抢劫罪的量刑
抢劫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能否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抢劫指导意见》规定: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对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坚持将抢劫犯罪的民事赔偿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原则
一般来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在刑事责任上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特别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被害人方没有强烈反应,可以依法从轻判处。但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系一行为产生的两种法律后果,二者之间有着某种天然联系,但在严格意义上二者并行不悖且不能相互替代。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国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发动的,而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被害人及其亲属发动以保障私权。抢劫罪作为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的犯罪,侵害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因此,民事赔偿对于抢劫罪量刑所起的作用应当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尤其应当有别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赔偿到位,或者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就一律从轻处罚;对于可以从轻处罚的,在从轻的幅度上也要区别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
2.坚持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做调解的工作原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主动开展调解工作,这样不仅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更易于接受也更能自觉履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抢劫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区别,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做调解工作,这也体现了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被告人与被害方自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是否影响量刑,人民法院也要进行审查。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与被害方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也不能一律从轻处罚。(https://www.daowen.com)
3.坚持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有限原则
(1)一般来说,抢劫犯罪的量刑不受民事赔偿的影响。具体到每个抢劫案件都有特定的被害人的,对这些具体案件特定被害人,能否及时进行救治、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必要补偿、精神伤害能否得到抚慰,都是有意义的。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实也能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的高低,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故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是,在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的力度时,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的预判和评价。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依据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决定量刑的轻重。
(2)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再者,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抢劫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悔罪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3)不能因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抢劫罪属于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具有全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能力,甚至愿意超额赔偿的,也不能因为赔偿到位,或者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就不适用死刑,要绝对杜绝“花钱买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