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质及其程度,主要是由犯罪客体的性质及其受侵害的程度来决定的。就抢劫罪而言,一个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是由对公民人身及其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来决定的。在刑法所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节中,能够直接表现出对抢劫罪的双重客体造成严重侵害的情节实际只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然而,刑法条文将持枪抢劫等其余六项行为也归于加重处罚中,也是有其合理理由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55]由该观点可以得出,关于刑罚大小的标准应该包含:犯罪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大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
刑法将“持枪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主要理由是:
1.从主观方面来看,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普通抢劫的行为人更大。不同的犯罪手段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持枪抢劫较之普通的抢劫罪,主观上有更大的犯罪恶意,对被害人本身和社会也都造成了更大损害。在现阶段人们所知可以携带的工具中,枪支可以说是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威胁最大、杀伤力最大的工具。所以当被害人面对行为人的枪支时,被害人受到的威胁最大,内心的恐惧感最强烈,这样就使犯罪很容易得手。行为人决心以持枪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与其他手段的抢劫相比,反映出行为人更大的主观恶性,行为人非法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愿望强于其他抢劫犯罪,可谓“志在必得”。
2.从客观方面来看,持枪抢劫比一般的抢劫更加容易侵犯犯罪客体,更加易于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更大。对于持枪抢劫,被害人很难制止和防范的,所以必须加重处罚以遏制和防范其发生,减少其对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环境所造成的严重损害。(https://www.daowen.com)
3.从侵犯的客体来说,持枪抢劫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枪支为国家明令禁止持有的特殊物品,任何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身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宁。枪支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不但对被害人而且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和心理恐慌。这是其他持械抢劫行为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持枪抢劫与持其他工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著不同的,当然惩罚力度也应该更大。
4.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加重犯,持枪抢劫与入户抢劫有相似的法理基础,那就是非法持枪和非法入户本身就已涉嫌犯罪。这种“附加”之罪成为加重犯的法理支持。因此,虽然对持枪抢劫的行为人不单独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刑法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将持枪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5.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携带或使用武器等其他危险工具进行抢劫都会引起法定刑的加重或是普通的抢劫罪转化为更严重类型的抢劫罪。提升持枪抢劫为加重构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由其社会危害性的危害程度和刑事政策决定的,刑法将持枪规定为加重构成要件,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实现刑法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