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主观方面一般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属其所有的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予以夺取。抢劫罪的主观故意既包括对手段的认识和意志,也包括对目的行为的认识和意志。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意识方面都是明知的,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希望发生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结果。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反映着行为人尚未实现或已经实现某种愿望,或者说,它是危害结果作为观念形态在行为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目的的内容就是危害结果。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有对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的选择性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它不是犯罪构成所必需的。但是,当刑法把某种犯罪目的规定在某一个条文中,它就成为某种犯罪的必备要件,此时如不具备其规定的某种犯罪目的,就不能构成该罪。就抢劫罪而言,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其必备要件。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而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抢劫罪。(https://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即行为人行为时,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排除意思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利用意思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如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欠款欠物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关于这一点,《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也有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但是,如果暴力或胁迫取得的财物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债权人是以偿还债务为名,对债务人实施“恶意抢劫”;或者第三人帮助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恶意“抢劫”,对行为人也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恶意抢劫”,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抢劫”的目的不仅仅是索讨债务,还具有故意伤害或非法占有债务人其他财产的目的;或者为了达到伤害债务人的目的,以索要债款为名,对债务人实施暴力抢劫行为等。此外,对于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家庭、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对方粮食、菜肴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罪论处。
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而后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则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只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但是如果在实施暴力行为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如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为免受伤害主动提出给付被告人财物,被告人予以接受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然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力,对被害人而言,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应以抢劫罪定性。此外,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取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外情况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聚众打砸抢的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明确了聚众“打砸抢”行为中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即对于聚众“打砸抢”时,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打砸抢,其犯罪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报复、威胁、恩怨等,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毁坏了他人财物或者打砸后抢走他人财物,法律直接将这种行为规定为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