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前,为防止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察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一方面,由于盗窃行为未完成,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目的尚未实现,属于盗窃未遂;另一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的动机既有抗拒抓捕的性质,也有排除妨害的性质。对于这种行为是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按转化型抢劫犯罪处理,抑或认定为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书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等情况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必然意识到其已不可能继续通过秘密窃取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时无论其选择逃跑还是改变犯罪手段以继续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实施的前期行为业已构成盗窃未遂。如果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转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属于犯意转化,其后续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典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宜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因此,无须以盗窃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吸收犯的处罚原则,即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重罪吸收轻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实行数罪并罚?(https://www.daowen.com)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行为同时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可能还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持枪抢劫的,可能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但这属于竞合犯,以抢劫罪吸收相关犯罪即可,不必另行定罪。
3.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后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劫取或者索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被告人在实施伤害、强奸犯罪时的一系列暴力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恐惧。此时,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是基于相信被告人有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能力和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被迫交出财物。表面上,故意伤害、强奸犯罪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但是,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对被害人的威慑并未结束,甚至基于伤害、强奸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原因,被害人完全不能预料如果不给予财物,被告人是否还会实施暴力。因此,本质上,行为人是以故意伤害,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和压制为胁迫,当场获取财物,并且这种当场胁迫行为与被害人被迫当场交出财物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抢劫罪“当场性”的要求,构成抢劫罪。抢劫罪评价的是被告人另起犯意之后的胁迫行为,而非之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行为,故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