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的立法本意。
实践中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枪支的理解,即对于使用假枪、玩具枪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有种意见认为,无论行为人使用真枪还是假枪,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对枪支的真伪作出合理判断,所受到的精神威胁是一样的。因此,应当将使用假枪进行抢劫的行为认定为“持枪抢劫”。但是,“持枪抢劫”的最大危害(特别是潜在的危害)在于,被害人在不交出财物的情况下,有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这种伤害极有可能是致命的。刑法有关“持枪抢劫”的规定正是出于依法严惩这种危害十分严重的行为作出的。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假枪进行抢劫,在客观上不可能借助“枪支”的功能给被害人施加伤害,这种“持枪抢劫”的危害性要远远小于使用真枪。因此,《抢劫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中“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