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指导意见》《抢劫解释》《两抢意见》的效力关系

一、关于《抢劫指导意见》《抢劫解释》《两抢意见》的效力关系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发布了《抢劫解释》,于2005年6月发布了《两抢意见》,又于2016年1月印发了《抢劫指导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应该说,这三个解释和解释类文件,至今仍然都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但具体到个别问题,三个文件中有发展和变化的情况。例如,关于入户抢劫问题,《解读》一文已经作了理顺,《抢劫解释》解决了户的“概念”问题,《两抢意见》阐明了“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并以举例的方式,明确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在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情况下,应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抢劫指导意见》则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便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据可依。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式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司法实践中,对非以抢劫为目的入户,而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应当依照《抢劫指导意见》为依据,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能以《抢劫解释》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的规定为依据,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也就是说,三个文件中,凡是内容有发展变化的,均以发展变化了的后一个文件为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