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具体分类
从重处罚情节,既是从重处罚的依据,又是构成从重处罚的关键要素。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就不能对罪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在我国,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和非犯罪情节两种。其中,犯罪情节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依据,它是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是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甚至为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非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密切相关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司法实践,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罪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和罪外情节。罪前情节,即因罪前表现而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如曾因同种性质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而规定从重处罚。行政违法和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只是程度不同。所以,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有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为行为人的改造难度较大,为了改造行为人和预防其再次为同样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在刑罚上从重是合理的。罪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又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结果、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罪后情节,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后的表现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但又能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的情况。罪外情节,是指独立于犯罪过程而在罪前、罪中乃至罪后都存在的一些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本身与犯罪事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主要是指犯罪人的身份,如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予以从重处罚的情节。但以特定的主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属于罪中情节。
司法实践中有将非犯罪情节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主张和做法。我们认为,非犯罪情节,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犯罪分子在罪前、罪后的表现,虽然其本身也是一种行为,但却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本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例如,犯罪前的表现,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再犯的可能性,但这些行为却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独立存在的,将这些表现作为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的理由,事实上是将其看作单独的刑事处罚依据,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也缺乏法律依据。只有犯罪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不是犯罪行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而是罪前、罪后表现及罪外的一些事实,均无法改变犯罪行为本身。这样理解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典型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部分,其中“刑之法定”的含义包括在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也包括无法律规定不得将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因此,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8]
具体到前述规定的抢劫罪从重处罚情节,包括以下这五种类型:
1.因被告人属于特殊职业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即《抢劫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特殊主体身份从重处罚,并不是出于该情节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考虑。因为单纯的军警人员并不是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人。根本原因在于,基于职务或者职业的要求,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行为人负有一般人所没有的法定义务,更应守法、护法,严于律己,具有良好的职务或职业操守,但其却违反了自己身份所要求的行为规则、法定义务,甚至利用这种身份实施犯罪。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的恶劣影响比普通人犯同样的罪的社会影响更大,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主体抢劫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故应从重处罚。同时,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从重处罚,还要求这种身份与其实施的犯罪有关联性,如果军警人员没有显示及利用其军警身份实施抢劫,则不能从重处罚。
2.因行为对象特殊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例如,《抢劫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犯罪对象特殊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犯罪实际上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https://www.daowen.com)
3.因特殊时间的特殊行为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传染病解释》中规定的就有7个,其中1个是关于抢劫罪的。这个解释立于预防、控制“非典”时期,是合乎政治逻辑的模式化反应,也是合乎国情和司法现状的必要手段。解释中几个从重处罚情节也不是随意设置,而是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紧密相关的犯罪行为。对在特殊时间的特殊行为从重处罚,一方面是出于这些情况发生在特殊时间内,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特殊时间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4.因特殊地点的特殊行为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有些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地点特殊而从重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在特殊地点如列车内、在人员众多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在普通地点抢劫更大,因而要从重处罚。
5.因行为多重性而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例如,《抢劫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这是因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其抢劫犯罪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应当注意区分抢劫罪的从重处罚与加重情节的加重法定刑。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基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而对行为人处以较重或最重的刑罚。但二者又存在本质的区别,加重情节中的加重法定刑不是单纯的加重,这时的罪责刑都不同于原来的基本犯,刑法分则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单独的法定刑,它构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刑单位。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与加重抢劫,刑法明文将八种犯罪情节作为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条件,所以这和刑法中的从重处罚制度的从重不一样,从重处罚是基于从重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行为人判处较重的处罚,而这里的法定刑的加重是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刑单位,刑法分则加以明确的规定,类似的还有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