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总的来说,与抢劫案件有关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主要有六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以故意杀人为目的,杀人后又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的,属于侵犯人身犯罪之后,又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在此种情形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最先其主观上是想剥夺他人生命,而不是非法占有其财物,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施杀人之后,又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无论是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都独立于先前的故意杀人罪,在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与先行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预谋杀人后抢劫财物,先将被害人杀死,随后当场取得财物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谋财害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行为只是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意图以该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以抢劫财物为目的,着手抢劫以后,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死,随后当场取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被害人杀死只是为了排除妨碍,以顺利实施抢劫行为,杀人故意并不能独立于抢劫故意之外,杀人行为仍然是抢劫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4.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属于典型的“抢劫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抢劫财物后,为灭口而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先是出自抢劫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而后为了灭口,又出自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数罪并罚的原则,理应数罪并罚。对于这种意见,在司法界和法学界均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答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杀人,是为了维持已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其杀人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呈延续状态的抢劫的一种手段行为,因而涵盖于一个刑法意义的抢劫行为之内,故应对其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