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问题
2016年《抢劫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就抢劫案件作出的解释,除对构成性情节认定问题进行解释外,还用相当篇幅就刑罚适用进行了指导,尤其是涉及死刑适用的情节特别进行了关注。《抢劫指导意见》在抢劫刑罚适用进上仍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并明确体现了“重重轻轻”的司法经验性智慧。
1.量刑情节考量的顺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抢劫犯罪具有加重情节量刑适用总则法条,并就抢劫罪具体情况说明了如何适用,首先要考量抢劫罪对财产和人身的侵害,之后是社会影响,是情节是否严重的范畴,这三点是在“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之前作出判断、考量的客观的量刑情节,外在行为体现出的主观恶是增加幅度的情节。《抢劫指导意见》明确了抢劫适用无期徒刑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这是对无期以下的刑罚适用。
2.无期以上量刑的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这一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无期徒刑以上量刑的几种既遂型抢劫,实践的意义不应仅在列举的情况,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几类情况进行列举所体现出的有机关系: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这里面前半句就是不包括严重残疾及以上情况的,重伤三人以上,而同时后半句,满足三人以上重伤其中又有严重残疾,和一人重伤但是严重残疾的,这从直接危害后果和社会后果上都是合理的,残疾等级代表的是一种愈后的永久功能性丧失;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这两种情况理论上都会存在,但是从语义和语境分析,造成被害人死亡,不需要按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区分致死时对死亡结果是追求还是放任抑或只想排除抵抗的伤害,只要致死的,那么就在无期以上量刑,当然个案的不同也决定了无期以上到什么程度,具有造成人身伤亡之外多数加重情节的,或者次数特别多、数额特别巨大的,这句话体现了抢劫罪罪质要素的位阶及对刑罚的影响:抢劫罪禁止的是对人身财产双重危害,特殊针对的是以人身胁迫的手段侵财,加重情节中除了人身和财产数额包括次数单独会影响行为到无期以上量刑外,其他的客观场所性情节要达到多数才等同于人身或者财产的刑罚影响力,这也是在解释的文本中体现的刑事法思维。这里面需要探讨的是“次数特别多”,虽然还没有明文,但是这一点我们也不认为是一个解释疏漏,各地还是根据治安情况、数额情况进行具体认定,但能够推算的是,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间是十倍关系,那么我们认为,三次是多次,次数特别多,应该在数十次。
3.抢劫罪适用死刑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抢劫指导意见》通过“举重以明轻”结合“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明确了抢劫罪适用死刑的临界点:为实现劫财目的,预谋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故意致死被害人的,是标准的进入抢劫适用死刑可考虑范围的行为。在基本可判死刑的行为之外,有行为人自首或者立功等后犯罪的司法经济性意图的情节,不绝对抵消抢劫并致死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48]同时,本条解释通过“劫取”两个字排除了转化抢劫行为。本条规定后半部分明确了故意致死之外的手段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能不加以区别一概判处立即执行。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有人数问题,法条和解释在未做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应该指的是标准情况,这一条应该理解为致死一人。如果致死两人,虽然不是直接故意致死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规定并不一律排除死刑适用。刑罚越严重,区分起来的空间就越小,[49]当刑罚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将不可分。刑法的合理性是相对的,任何规则的合理性都是有一定时空条件的,针对刑法的诟病和挑剔,很大程度上因为生杀予夺对法律对象的影响。所以德国刑法学家说过,刑法应该是最精确的制度,这里的精确不应该指的是绝对的量刑对应和绝对的法定刑,而是指在考虑社会生活和案件事实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追问到穷尽。
4.抢劫致人重伤适用死刑的限制
“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抢劫指导意见》对重伤判死刑要求和强调“极其残忍手段”和“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情节或者特别严重后果,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恶和后果的恶,这一点的特别说明应该意在限制死刑适用仅在于具有相当的人身危害后果的犯罪,但又要避免机械的以是否有死亡后果而简单的对应是否适用死刑。
5.其他可能情况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抢劫指导意见》从文本技术上和对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上作了兜底条款,有待在案件事实中有机把握和科学抽象、合理解释、列举,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立法者都是在案件之后的总结和经验基础上的假设,而不可能穷尽地预见。同时,本条也为“平民愤”的民意要求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