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及犯罪构成

(一)含义及犯罪构成

1.共同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犯罪的人数而言,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即单独犯罪,由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即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即二个以上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二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一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一个以上自然人勾结在一起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在犯罪客体上,参与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客体必然是相同的。如果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就说明他们不是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而在各自实施不同的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与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而且,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二是在共同实施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结果犯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其主要内容是:①各共同犯罪人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②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③各共同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意志因素,即各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为共同直接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2.抢劫共同犯罪及其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抢劫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年龄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

(1)犯罪主体是二个以上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是二人以上。但对人数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并且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此外,单位不能成为抢劫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https://www.daowen.com)

①如果一个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和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二人能否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人年满十四周岁,并且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②如果一个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利用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那么指使抢劫犯罪的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和受指使实施抢劫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即犯罪人不直接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而是利用其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利用者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应当认定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抢劫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立抢劫共同犯罪,要求参与抢劫犯罪的各自然人之间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抢劫故意。所谓共同的抢劫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权和他人人身权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且行为人之间内心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抢劫犯罪。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具有共同的抢劫认识,即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是和他人一起配合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二是具有共同的抢劫意志,即各行为人所追求、希望的结果是一致、相同的。共同抢劫故意的核心是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产生共同故意的途径,也是连接每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纽带和桥梁。任何一个参与抢劫犯罪的人如果想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实施抢劫犯罪,都必须表明自己主观上想与其他人合作,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对方也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表达自己是否愿意与对方合作的意思表示。共同参加抢劫的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是各行为人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方式。只有各个参加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才能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表明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不可能产生共同的抢劫犯罪故意。如果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达成共同的抢劫故意,也无法实现抢劫共同犯罪。

(3)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所谓共同抢劫行为,是指各参与抢劫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共同的犯罪对象,并且相互协作以达到劫取被害人财物目的的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并且都与抢劫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各行为人的分工和各行为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看,抢劫行为可以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实施抢劫的行为,即直接实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准抢劫行为。第二种是在共同参与抢劫犯罪中实施组织行为,即实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三种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实施帮助行为,即实施了为抢劫犯罪进行准备、创造条件的行为。第四种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实施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施抢劫共同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抢劫组织行为的是组织犯;实施抢劫帮助行为的是帮助犯;实施抢劫教唆行为的是教唆犯。

(4)从客体看,抢劫共同犯罪的客体与普通抢劫罪是一样的。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其中,前三项是区分抢劫共同犯罪与单独抢劫犯罪的重要标准。只有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时,才能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