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与一般抢夺的不同
“飞车抢夺”是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进行抢夺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结伙性。由于“飞车抢夺”的需要,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和实施抢夺行为时,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和抢夺行为的顺利完成,通常会以两人以上结伙的形式出现。
2.隐蔽性。实施“飞车抢夺”的行为人通常以正常路过或尾随的形式接近被害人,然后乘其不备突然实施抢夺行为。
3.瞬时性(快速完成性)。即行为人从开始动手抢夺到完成抢夺、逃离现场的时间很短,往往是在瞬间完成的。
4.高威胁性。由于被害人的财物一般和身体紧密接触,行为人只有通过猛然地拉扯才有可能将财物抢夺到手,这往往造成被害人划伤、拉伤或跌伤,甚至可能出现重伤而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威胁性。(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案件在全国不少大中城市均有发生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必须依法从严打击。
“飞车抢夺”在行为方式、侵犯客体等犯罪构成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抢夺犯罪,只有准确把握它的犯罪构成特征,才能做到准确定性、罪罚相当。
首先,从客观要件上分析。相当一部分“飞车抢夺”的行为方式及内容与传统的抢夺相比较,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抢夺的危害程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传统抢夺中,行为人是利用被害人处于不备、不易、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抢夺行为的,即所谓“乘人不备”。抢夺时对被害人所处的状态,强调的是“利用”,其条件(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行为人有意制造的。而相当一部分“飞车抢夺”的行为人是通过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来“制造”有利作案的条件和状态,这种条件和状态具有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此外,在相当一部分“飞车抢夺”中,行为人的暴力同时指向财物和人身,两客体具有了难以分割的“双重性”,被害人所携带、放置财物的人身依附性越紧密,受伤的概率就越高。
其次,从犯罪主观要件上分析。我们认为,“飞车抢夺”有别于传统的抢夺,传统的抢夺犯罪鲜有被害人受伤情况发生,只是出现行为人骑自行车抢夺后,被害人受伤情形时有发生,但概率也是较低的。而“飞车抢夺”中行为人对夺取财物实施的暴力,会因财物与携带人的人身紧附性,导致被害人易处于危险的状态(位置),致使人身伤亡后果发生率大幅升高。“飞车抢夺”极易致人受伤这个事实已众所周知,“飞车抢夺”行为人对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完全能够认识到的。但在一部分“飞车抢夺”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抢得财物,无所顾忌,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就不仅仅是抢夺犯罪的“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而成为“不发生人身伤亡更好,发生了也是没法的事,因为我要抢钱财,顾及不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追求伤人得财,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人身伤害也不属于“过失”犯罪的主观状态,而是不管不顾,漠视被害人人身安全,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属于间接故意主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