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体要件

(三)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因为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如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一般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但也有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抗税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执行征税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是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抢劫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双重客体,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必备要件,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和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重要标志。但对于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还是公民人身权利,理论界是有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产权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是,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所以,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该观点是理论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人身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是,虽然抢劫罪的目的是获得财物,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为加强保护,应将公民人身权利作为抢劫罪的主要客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两款内容应分别对待,公司财产权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主要客体。本书认为,公私财产权利应为抢劫罪的主要客体。主要理由是:第一,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且国外刑法典也多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体现了立法者的观点。第二,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犯罪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这一目的的实现直接侵犯的就是他人的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利。在抢劫过程中,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对于行为人而言,没有实现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就不算成功。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是目的,前者要服务于后者,从属于后者。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

1.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财物从是否可移动的角度上,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因抢劫罪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所以,被侵犯的公私财物一般表现为动产形式。

对于不动产是否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理论界也有争议。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包含不动产。其理由是,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这一点决定了其对象只可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能当场带离,而不动产是不可能当场带走并占有的,且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方可实现,抢劫行为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不动产。其理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只规定了抢劫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未强调是动产;取得财物也包括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不动产如房屋虽然无法当场带走,但行为人可以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赶走房主而予以控制、支配房屋,这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本书认为,不动产的财物,由于其交付和公示的方法为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动产本身又不可能被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故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将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并不会放纵犯罪。对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赶走房主而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行为人如有杀伤他人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霸占他人房屋土地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确实不构成犯罪的其他侵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民事等手段予以解决。

综上,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限于动产,因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所以,一般应当是可以当场非法占有、带离的财物即动产,但如果行为人将不动产财物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后而抢走,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等,则被分离部分已成为动产,应当构成抢劫罪。

2.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非法财物,一般是指用于不法活动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占有的公私财物或者违禁物品。有观点认为,对于赌资、赃物等物品,因为其来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权益。

本书认为,非法财物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区分情况:

第一种非法财物是非法违禁品,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公民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对于这些违禁品,如果刑法已有相应规定罪名的,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不再构成抢劫罪;如果未规定相应罪名的,抢劫该类违禁品,则仍然构成抢劫罪。《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规定的理解有以下两方面:其一,违禁品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占有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拥有的物品,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违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东西,当然也就不具有财物性,不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本书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指他人的合法财产,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仍然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也应属于抢劫罪的对象。应该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且范围不限于具体的个人物品,也包括单位、集体和国家的物品。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物品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其二,抢劫违禁品的量刑以情节为依据,不以数额为依据。由于违禁品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不易认定其具有经济价值,对于行为人以抢劫罪定罪,难以认定具体的抢劫数额,因此,一般不应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条款。但是,行为人抢劫违禁品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深浅以及客观危害性的大小,因此,抢劫的违禁品数量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如贩卖毒品、出售假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非法财物是财物本身性质合法,但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占有的合法依据,从而成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违法犯罪所得赃物、赌资等。

只要不是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持有的财产,行为人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获得的,就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赌资、赃物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的财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许其他行为人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该财物。虽然赌资、赃物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被抢劫人所拥有,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或其他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权权属的改变应当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在这种既有状态未改变之前,任何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变。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改变赌资和赃物等的权属状态,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仍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赌资、赃物等物品,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其中对于赃物,现代法治国家不允许“黑吃黑”,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以非法的方法加以侵害,否则将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故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他人所持的财物是赃物,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取得,都构成抢劫罪。

而对于抢劫赌资的行为,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如未参加赌博的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赌场或参加赌博的人,则无疑构成抢劫罪;参与赌博的人输钱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回赌资,或者赢钱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回所赢赌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所抢财物超过上述数额的,仍然构成抢劫罪。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掩饰隐瞒所得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3.财产性权利(借条)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https://www.daowen.com)

财产性权利,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性权利可以是永久性利益,也可以是一时性利益;可能是积极性利益,也可能是消极性利益。对于财产性权利是否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理论界也有争议。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财物,把财产性权利一概排除是不妥当的;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现实、有形的、可以携带的财物,否则无法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书认为,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如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抢回欠条,以暴力、胁迫手段拒付餐费、车费等,如果一律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则难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对于债务人为消灭债务,对债权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借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采用暴力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属于民事债务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以民事纠纷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采用暴力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销毁或者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与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应有所区别,可以按照抢夺罪处罚。

本书认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销毁或者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债务人基于消灭债务所产生的非法动机,无论从民事或刑事的角度出发,都是违法的。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过程进行判断。对于行为人之间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就存在纠纷的情况,即使债务人采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的行为,也不宜以刑事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债务人在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将对方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另当别论。对于行为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楚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问题,而是债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以达到消灭债务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刑法中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指某种实物性财产,而是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欠款凭证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财产,同时也是一定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丧失了这一凭证,就意味着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上,欠款凭证就相当于凭证上所标明的财产额的价值。抢走了这种凭证,也就相当于抢走了等价值的财产。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原有欠款凭证销毁或者强行取回、企图消灭债务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是,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使不欠自己债的人当场写下欠条,承诺日后归还,又有所不同。因为,行为人取得欠条,并未当场取得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其欠条也无法律效力,行为人追求的只是日后将获得的财物。因此,对此只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抢得财物,同时又强迫被害人写下欠条,则应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抢劫财产性权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抢劫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确认了抢劫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可以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还曾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定性

《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其一,家庭和亲属间的财产关系附属于血亲关系,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于家庭财产享有一定的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其性质与抢劫罪中“他人财物”有一定的区别。其二,从刑事政策上考虑,一般说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的财产秩序由家庭内部维持,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1998《盗窃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参照上述规定,对于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伤害、非法拘禁等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的,则不因其具有亲属关系而阻却刑事责任,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其四,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时,社会危害性明显增大,不同于一般的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但在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5.抢劫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定性

对聚众以暴力手段抢走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认定。

(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聚众以暴力手段抢走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行为是发生在审判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意阻挠法院执行,甚至将被执行的财物采用暴力手段夺回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罚。这里抢夺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是指被执行人抢走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扣押的原被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不能以抢劫罪或抢夺罪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的行为。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占有财物,但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是妨害法院依法执行裁判,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应当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2)妨害公务罪。如果聚众以暴力手段抢走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行为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采用暴力手段将被依法查处或者扣押的财物抢走,其主观目的是对行政执法的抵触和反抗,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为了夺回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原被自己占有的财物,因而不能以抢劫罪或抢夺罪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处罚。原因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抢走自己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财物,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应当以财产犯罪论处。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内容或最终目标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且该行为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以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3)抢劫罪或者聚众哄抢罪。如果聚众以暴力手段抢走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司法执行或行政执法过程中,但抢夺或抢劫的行为人不是被执行人或者与被执行人无关,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采用了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处罚;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但聚众将财物抢走,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聚众哄抢罪处罚。

(4)数罪并罚的情形。在聚众以暴力手段抢走被依法扣押或查处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或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对故意伤害行为或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6.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等通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按照一定的规则操作后,所取得的网络虚拟环境中存在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学者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现有法律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抢劫罪的对象,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本书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从刑法本身的规定来说,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私人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这里的“其他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论是否为有形物、实体物,都应认定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依附于网络虚拟环境而存在的,但它同样是人通过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而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现实性,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已经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其所有人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

7.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

本书认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理由是:第一,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具有经济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人所控制,可以被人带走、使用或者转化为金钱,当然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第二,1998年《盗窃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同理可推,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也是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