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打砸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条件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打砸抢”的行为。“聚”,是指聚集、纠集;“众”,是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即行为人聚集了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打砸抢”行为。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打砸抢,其犯罪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打砸抢时,目的就是抢走他人财物,则显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而是一般抢劫罪。只有在犯罪之前,其出于报复、威胁、恩怨、派系斗争等原因,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毁坏了他人财物或者打砸后抢走他人财物的,才适用本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
3.首要分子或者参与者实施了毁坏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在打砸抢过程中,首要分子或其他参与者除了打人外,还必须实施了毁坏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如果仅仅打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依照本条规定,可单独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有除了打人外,还实施了毁坏财物或者抢走财物中之一的行为,或者同时实施了毁坏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才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4.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而不是所有参与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首要分子一般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本罪而言,处罚的就是组织、指挥、策划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协调作用的行为人。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该规定不同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聚众犯罪的情形,对于后者而言,不仅首要分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积极分子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鉴于本条转引的条款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其刑事责任年龄均是年满十四周岁,故适用本条时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5.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必须援引本条后再转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也就是说,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构成抢劫罪,而是法律拟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院判决中,还必须判决退赔。这也是与一般抢劫犯罪案件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