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廷参与的黑社会组织主要实施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并非抢劫
在司法实践中,要划清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避免造成定罪错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分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用的威胁方式和索取财物的时间上。在威胁方式上,敲诈勒索罪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或者健康有极大的恐惧感,行为人在制造胁迫行为时,一般不存在直接转化为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威胁内容除了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健康的伤害等威胁外,还包括对被害人采用揭发隐私、设置困难或侵犯财产等要挟手段相威胁,威胁所要采取的行为可以是当场实施,也可以是扬言过后实施;而抢劫罪对被害人的威胁内容和形式,可以使被害人立即感到对自己生命或者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慑性,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时大都是在短时间内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凶狠与残暴性,威胁内容也仅包括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威胁所要采取的行为是要当场实施。索取财物的时间上,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可以是当场进行,也可以是过后取得,而抢劫罪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只能是当场进行。
本案中,陈海廷等人为让抽砂船经营者主动交纳保护费,采取煽动村民追赶在附近西江河流域采砂作业的抽砂船,强迫抽砂船停工的方式,其威胁的对象并非抽砂船经营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而是抽砂船正常的采砂作业;获取财物的方式不是要求当场交纳,而是要求抽砂船经营者每天都交纳“保护费”。从2008年9月底至12月初,陈海廷等人一共收取保护费2250000多元。因此,陈海廷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三)对陈海廷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被告人陈海廷的犯罪时间为2008年9月至12月,但其当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新罪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属于有漏罪被追诉的情况,追诉时间在2015年5月。原刑法(1997年修订)条文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文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相比之下,原刑法条文(1997年修订)中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并无数额特别巨大和并处罚金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比旧法要严厉,按照新刑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海廷参与的敲诈勒索金额涉及225万多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陈海廷应当依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海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并根据陈海廷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其量刑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章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