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其他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践中,聚众“打砸抢”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要具体分析其引起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对首要分子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其他参加者,罪行严重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然参与“打砸抢”,但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聚众“打砸抢”,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只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抢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查出首要分子,就可能是案件没有查透,或者依法不应定为上列罪名。(https://www.daowen.com)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传染病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该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着重特别规定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对聚众“打砸抢”行为要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