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大问责的缺位,理论上,人大代表有质询权、罢免权,但在政治实践中,行政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人大很难追究行政官员的失职与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大也很难切实有效地行使质询权、罢免权等问责方式。二是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都还不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