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庸问责”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的不足之处

(二)“治庸问责” 干部 管理长效机制构建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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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治庸问责主体不够完整。治庸问责主体即谁来问责的问题,是治庸问责的首要问题。一般而言,从主体角度讲,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根据武汉市的《治庸问责办法》和实际情况来看,同体问责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主要由党政机关依据现有的文件和行政法规等来实施,对地方人大问责、司法问责和政协监督的重视不够,也没有真正将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作为问责主体来对待。这种党委政府同体问责的制度设计虽说比较具有主体权威性和操作上的便利性,但实质上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暗箱操控的可能性。此外,同体问责的执行效果往往会因党委、政府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党委书记、行政首长大力推行,治庸问责就会得到很好地贯彻,否则,治庸问责就会变成“一阵风”,刮一阵就没了。因此,异体问责缺位的问责主体是不完整、不科学、难持久的。

第二,治庸问责依据不够严密。治庸问责的评判标准即“依据什么问责”,是衡量问责与否及问责轻重的标尺。作为一种“市场责任机制”,虽然武汉市政府已经开始重视绩效评估并进行了广泛实践,但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地方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无法真正有效地衡量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产出和效率。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大多是根据政府的承诺、群众投诉多和媒体曝光率高的事情是否解决为依据进行问责,这实质上是一种粗放型的被动问责。另一方面,因现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不够健全、指标设定不够科学、对“庸、懒、散”的界定不够清晰,人为可操控性较强,往往使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治庸问责”的实践进程中无所适从。因此,地方政府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三,治庸问责程序不够完备。治庸问责程序即“如何问责”的问题,这是治庸问责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的关键所在。当前武汉市政府治庸问责程序上呈现的问题包括:(1)问责启动不规范。往往实行所谓“期中考”“期末考”,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群众反映的或媒体曝光的问题往往“视而不见”,或者“公文旅行”,或者“内部消化”,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2)调查取证缺乏监督。因现行治庸问责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等机关执行,若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易使公众质疑调查结果的公正性。(3)责任认定和处理不严谨。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以行政问责、政治问责代替法律责任。有的甚至借问责之机,小题大做,排除异己,使问责制扭曲变形。(4)救济途径缺失。就当前的治庸问责实践而言,被问责人员的申诉权利主要局限于行政体制内,很少涉及司法程序,未充分保障被问责人合法的抗辩申诉权利,导致其权利救济途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