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审计体制尚未建立
1.政策审计相关法律较为模糊
虽然近年来我国审计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但目前仍没有专门的政策审计的法律法规出现,甚至没有政策审计的相关专业书籍,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这将为审计工作合法合规提供依据。除了《宪法》第九十一条对于审计部门的定位“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里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限定为“财物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的审计”以及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都仅仅是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并不具有政策审计的可操作性,在这些法律和法规中我们很难找到“公共政策审计”的相关条款,由于缺乏对于政策审计的相关清晰界定,相关的政策审计重点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审计机关对于政策过程中的哪些项目、哪些环节、哪些程序需要进行评估并进行监督建议责任不明,这也是造成目前无法开展独立型公共政策审计评估项目的主要原因。
2.政策审计中的“政策”确定存在片面性(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每年出台的公共政策数量庞多,基层的政策计划和落实政策更为繁多,如何从众多的政策中结合经济实际发展现状找到合适的政策来立项、评估是审计对象确定的关键。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和政策的时效性限制了政策审计的实施的对象,目前的政策审计仍然限于社会最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部分基本政策,政策审计中关注的政策领域极其狭窄,审计部门不可能对全部社会政策予以审计,在审计对象的选择则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3.常态政策审计机制尚未建立
政策审计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的实施时间长,协调的部门机构众多,社会范围和影响广,内容的复杂性使得审计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做出评判,加之政策审计依赖于国家的审计署及其下属部门,地方审计部门受上级审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受地区财力、物力、人力不足影响,地方审计的独立性和执法力度不足,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常态审计体制,造成了审计部门的政府化,难免会影响其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在基层政策审计中,审计机关和部门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仅仅停留在数据的汇总阶段,疲于应付上层的跟踪审计,从中央到地方的常态政策审计机制目前尚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