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纪紊乱与国司贪污及勘解由使与交接仪式

一、军纪紊乱与国司贪污及勘解由使与交接仪式

无论是迁都还是征夷,都给百姓带来了繁重的劳役和赋税,这可以从三善清行、藤原绪嗣等人的奏章中看到。此外,当时官界风气污浊,京官怠慢、国司(地方官)贪腐,不知反省。这些社会状况,可以从桓武天皇频频颁发的告诫官员的圣旨中知晓。不过,圣旨是否得到了执行,这一点尚有存疑。

当时,上古时期“部民自治”的习俗尚未完全消亡,上级官员看待下级官员如同自己的奴仆,国郡司看待子民也是一样,对于他们的劳苦,毫无怜悯之心。有观点认为,在特定情况中,这种劳苦,是下级或下民刻意表现的对上级尽忠。

加上当时日本与隋唐建交,互有使臣往来,也有僧侣往来传道,这些使臣与僧侣将隋唐文化传到日本,功不可没。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好的东西进来了,必然也有坏的东西一起进来,近年来日本对欧美文化的吸收也是如此。不管隋朝也好,唐朝也罢,官场无不贪腐横行,史书中都有明确记载。日本的使臣见到这种状况之后,便将“官场便应如此”的观念带回了日本。于是,在从前的部民自治的余热之上,隋唐官场风气的流入,也成为当时日本官纪混乱的原因之一。

桓武天皇希望能肃清官场的不正之风,于是,屡下圣旨,《续日本纪》延历三年(784年)十月记载:

敕曰:如闻,比来京中盗贼稍多,掠物街路,放火人家,良由职司不能肃清,令彼凶徒生兹贼害。自今以后,宜作邻保检察非违,一如令条,其游食博戏之徒,不论荫赎,决杖一百;放火劫掠之类,不必拘法,惩以杀罚。勤加捉搦,遏绝奸宄[91]

从中可以看到当时京城的民情。文中“游食博戏之徒”中,有的甚至出身于祖上有封荫的名门之家,由此也能看出当时世风之混乱。

《续日本纪》延历三年(784年)记载:

诏曰:民惟国本,本固国宁。民之所资,农桑是切。近来,诸国司等,厥政多僻,不愧抚道之乖方,惟恐侵渔之未巧,或广占林野,夺苍生之便要;或多营田园,妨黔黎之产业,百姓凋敝,职此之由,宜加禁制,惩革贪浊。自今以后,国司等,不得公廨田外更营水田,又不得私贪垦辟,侵百姓农桑地,如有违犯者,收获之实,垦辟之田,并皆没官,即解现任,科违敕之罪,云云。

延历三年(784年)十二月戊辰朔,庚辰,诏曰: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具有令文。如闻:比来,或王臣家,及诸司、寺家,包并山林,独专其利。是而不禁,百姓何济?宜加禁制,公私共之,如有违犯者,科违敕之罪,所司阿纵,亦与同罪,云云。

从上述两则圣旨可以看出当时地方官在任上的作为。国司之类的官员,需要远离京城去偏远粗鄙的地方赴任,这是谁都不愿意的。所以他们要给自己找点慰藉,而他们能找到的慰藉,只有“货殖”(财物)这一点。于是,他们纷纷滥用民力,开垦私田,毫无顾忌;有的则把官田私有,用作“出举”,把“抚恤救助”放到第二位,一心收取高额利息,中饱私囊。前面圣旨中“惟恐侵渔之未巧”就是对这种风气的劝诫。

这些国司搜刮的“货殖”(财物),其实很难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多半在任满归京之时用来上下打点,贿赂京中上级官员,以求官运亨通。所谓的“私垦庄园”,多半是用在了这上面。

于是,地方成了所谓的财源地。了解了国司的所为并钦羡不已的,上至王臣诸司,下至出家僧侣。他们无不想尽办法,寻求机会,对于所辖地方的山林薮泽,但凡有利可图,便不择手段,据为己有,所以才有了之前那道圣旨。

不过,这些陋习并不是这个朝代才有的,而是古已有之,由来已久。而朝廷希望能肃清贪腐、正本清源,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但总是慢慢地就律法松弛、故态复萌,直到后来,也没有改善。

前文中说到的离京赴任的国司们,专注于一己私利,对于国家税收则疏于管理。《续日本纪》延历四年(785年)五月条记载:

贡进调庸,具著法式,(中略)凡顷年之间,诸国贡物,粗恶多不中用度。

不仅如此,《续日本纪》延历四年(785年)七月条中还有如下一份诏书:

夫正税者,国家之资,水旱之备也。而比年,国司苟贪利润,费用各众,官物减耗,仓廪不实。职此之由,宜自今以后,严加禁止,其国司,如有一人犯用,余官同坐,并解见任,永不叙用。赃物令共填纳,不在免死逢赦限,递相检察,勿为违犯。其郡司和许,亦同国司。

诏书中先是陈述了国郡司的罪行,然后令其矫正旧习弊病,其后是国司等任用及赏罚相关的制度。《续日本纪》延历五年(786年)还记载:

延历五年(786年)四月庚申朔,庚午,诏曰:“诸国所贡,庸调支度等物,每有未纳,交阙国用,积习稍久,为弊已深,良由国宰郡司递相怠慢,遂使物漏民间,用乏官库。又其莅政治民,多乖朝委,廉平称职,百不闻一。侵渔润身,十室而九。忝曰官司,岂合如此?宜量其状迹,随事贬黜。其政绩有闻,执掌无废者,亦当甄录,擢以显荣。所司宜详沙汰,明作条例奏闻。”

于是,太政官商量,奏其条例:“抚育有方,户口益增。劝课农桑,积实仓库。贡进杂物,依限送纳。肃清所部,盗贼不起。剖断合理,狱讼无冤。在职公平,立身清慎。且守且耕,军粮有储。边境清肃,城隍修理。若有国宰郡司,镇将边要等官,到任三年之内,政治灼然,当前二条以上者,五位以上者,量事进阶,六位以下者,擢以不次,授以五位。在官贪浊,处事不平。肆行奸猾,以求名誉。畋游无度,扰乱百姓。嗜酒沉湎,废阙公务。公节无闻,私斗日益。放任子弟,请托公行。逃失数多,克获数少。统摄失方,戍卒违命。若有同前群官,不务执掌,仍当前一条以上者,不限年之远近,解却现任。”云云。

诏书中“廉平称职,百不闻一。侵渔润身,十室而九”这一组对仗句,可以说完全描绘出了当时官场的实情。按照这份诏书,“太政官的议定”成为匡正时弊最关键的一点,但其人选是否得宜,却尚有存疑。延历五年(786年)六月又有诏书如下:

敕:抚育百姓,纠察部内,国郡官司同执掌也。然则国郡功过,共所预知。而顷年,有烧正仓,独罪郡司,不坐国司,事稍乖理,岂合法意?自今以后,宜夺国司等公廨,总填烧失官物。其郡司者,不在会赦之限。

这份诏书将以前对国司宽释的地方修正为共担责罚。诏书中提到的正仓被烧一事,《续日本纪》延历五年(786年)也有记载:

延历五年(786年)八月丁巳朔,甲子,敕曰:正仓被烧,未必由神(神灾,即雷电引发的失火之类),何等谱第之徒,害傍人(应为“番人”)而相烧;监主之司,避虚纳(虚报的粮草)以放火。自今以后,不论神灾人火,宜令当时国郡司填备之。云云。

后来,这项规定又修正为“依法根据实情进行裁决”。“正仓”,指的是保存正税的地方,以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一年,桓武天皇下令,每郡必须要造土屋一间,此后,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延历十年(791年)二月,桓武天皇再次下诏:

诸国仓库,不可相接,一仓失火,合院烧尽。于是敕:自今以后,新造仓库,各相去十丈以上随处宽窄,量宜置之。

同时,桓武天皇命“健儿”[92]看守。

当时,桓武天皇还向畿内、七道派出巡察使,视察政绩。视察结果,可以参见《日本后纪》延历十八年(799年)十一月诏书:

敕:先遣问民苦使,采访政绩,(中略)以严黜陟。今阅使状,(中略)去延历十四年(795年)简差使者,(中略)虑彼自新,(中略)而慢法不悛,纵欲无厌,此而可原,孰不可免。其延历十五年(796年)以还,有犯国司以下,宜依法断,以惩将来。但犯佃田三町以下,及驱使兵士者特从宽宥。其(延历)十四年(795年)以往所犯,积习已久,卒难洗荡,宜事无轻重,一从原免。

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桓武天皇多次下诏,但直到延历十四、十五年(795年到796年)之前,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正史中也没有相关的赏罚记载。不过,为了依照诏书匡正时弊,朝廷在延历十六年(797年)九月下达了勘解由使[93]的任命——命参议藤原内麻吕为长官,左大辨菅野真道为次官,式部大丞纪滨为判官(其下还有主典、使掌等,其人名已不可考。他们的工作内容在《职抄》《延喜式》里有记载。简单来说,就是会计审查地方的官员)。

“国解”就是辨别“解由状”合理与否的职位。“解由状”是指国司交接的时候,继任者签发的“税收、储藏等公物已全部收到,没有缺失”的证明。

之前,国司贪污成风,为了将公物据为己有,常常在职位交接时,不把现在所有的公物和从前任手里接收的公物如实交给继任者。根据规定,前任者就算任满离职,但如果不完成交接手续,就无法拿到“解由状”回京复命,而继任者虽然领职赴任,但若没有进行交接,也将无法开始执政——而这之间就会产生各种奸猾计策,前任者往往用“没有从前任手里收到过”,或者“水灾火灾损耗”等各种各样的名目填补漏洞,骗取“解由状”,让继任者苦不堪言。“解勘由使”这个职位始于何时并没有明确记载,可能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后来,在延历二十二年(803年),朝廷制定了《交替式》,这是一份国司交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上便是“国司戒饬”的概略。

不难想象,朝廷对于国司贪腐的遏制都做到了这个程度,那么对于大臣以下(也就是内官[94])的训诫,必定会更加严格。不过,正史之中并没有相关记载,这也是有原因的。根据延历十年(791年)颁发的律令,以及当时朝中只有右大臣,左大臣之位空虚这两点来看,当时天皇亲政的程度应该是相当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