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庸的粗恶
清和天皇在位的天安、贞观年间,由于政治宽松,百姓也渐渐习惯了皇恩,不仅贡纳懈怠,连调庸之类也变得疏懒。《日本三代实录》贞观六年(864年)记载:
贞观六年(864年)八月九日癸亥,太政官下符东海、东山、北陆、山阴、山阳、南海、太宰府,责调庸粗恶者。贞观元年(859年)十二月十五日,下七道诸国符称:大同二年(807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格云:粗恶之罪者,格条所指,科责非轻。而今诸国贡绢布等,总是粗恶,专无精丽。或如绢非绢,尤同蜘蛛之秋网;或如布非布,不异连锁之疏文。加以尺寸多缺,短狭无数,徒有输贡之劳,还阙支给之备。是则牧宰专忘格制,唯事规避之所致也。法设不行,虽是宽典,人狎不慎,实须惩肃。然而,渐染所成,难可顿责,宜诫既往之怠,以求将来之效。符出之后,数年于兹,犹不惩肃,弥致粗恶,即知空张格制,不行其罚,国宰狎来之所积之渐也。须准之科条,必其罪责。而时尊深仁,政先鸿恕,年来优容,特听检纳,如此之费,既成奸滥,论之政途,理何合然。自今以后,犹有粗恶,论之如格,不曾宽恕。
连绢也不是绢,简直如同蜘蛛网。到了这个程度,其他的也可以想象了。不过,如果要说这是由国司等不励行格旨导致的结果,倒也未必如此。国司等遵照格旨执行时,大部分都催促过纳贡。但当时的百姓不主动贡纳,经再三催促交上来的,难免都是些粗恶之物。如果拒收,又会延误缴纳期限,造成“未进怠纳”,国司也会遭受谴责,所以基本上都会默认受理。但这样一来,国司又会因贡物粗陋而受责备。这也是当时国司的常态。然而,尽管朝廷斥责的文书用词严厉,但执行的程度就如同记载里说的,“数年于兹,犹不惩肃,弥致粗恶”。《日本三代实录》贞观七年(865年)记载:
贞观七年(865年)三月二日癸未,制:七道贡赋违期,国司五位以上夺位禄,六位以下折取公廨五分之一。自今以后,永为恒例。
也就是说,调庸物件必须尽量精丽,同时不能延误缴纳期限。不仅如此,关于木材尺寸,同年,即贞观七年(865年)朝廷下诏:
贞观七年(865年)九月十五日癸巳,太政官下知弹正台、左右京职、山城、摄津、伊贺、近江、丹波、播磨等国:禁材木短狭。及定《载车法》曰:步板、箦子、椙榑等长短厚薄,去延历十五年(796年)初立制法,于是,年月迁改,久忘格意。仍弘仁四年(813年)、天长八年(831年)、嘉祥三年(850年),科罪兼可没之状,下知已讫。而采林伦辈,为贪润泽,伐斫一本,欲得百利。因兹裁长要短,而任意为,渐嫌厚求薄,而生平不辍,公途私用,常多阙乏,频施严制。(中略)其车荷者,量材长短,(中略)须椙榑三十二材、歩板八枚、箦子十枚,以此为定。
步板,就是木料、板材。箦子,指竹编的垫板。人们逐利之心越来越重,唯利是图,连樵夫、车夫之类的人都是如此。世风也变得不那么淳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