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多天皇亲政及地方政务的革新

一、宇多天皇亲政及地方政务的革新

宇多天皇不设摄政、关白,一方面是因为藤原氏嫡派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长期由摄政、关白代行国事,官场逐渐懈怠。为了匡正官场风气,宇多天皇决定亲自管理政事。宇多天皇英明的一面,可以从以下事例中看出来。

宽平元年(889年)五月,石清水八幡宫社司奏报:宝藏震动。

神祇官及阴阳寮占卜后称:祟在圣体。

宇多天皇下诏:

朕虽愚冲,未行非法,不为非道。即便偶犯小过,未及大罪。常敬神明,心归佛理。然今虽发咎征,必不至大故,唯任天地神祇冥鉴。

然后否定了例行的除灾祈祷。

在政务方面,像这样革新旧弊的举措,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务,宇多天皇总是格外关心。

当时,各国租税缴纳情况多有拖沓。原本各国向主税寮缴纳正税账的期限是二月三十日,太宰府的缴纳期限是五月三十日。但许多领国都十分懒散,有的只交账,却没有备齐需缴之物。更有甚者,长达二十年,没有清算税账。至于调庸杂税,欠缴的就更多了。

国司交接时,如果没有继任者出具解由状,就需要申请勘解由状。最初勘解由使还会认真裁决,结果发现前任国司多有失职,即便命其清偿欠缴租税,他们因为没有私产,也无力清偿。

于是,这些领国的继任者,只能先催缴之前欠下的调庸杂税,从而导致各种事务延误,国务也无法展开。国司命郡司处理,而郡司职责不重,又是当地人,也毫无成效。后来朝廷改派其他地方的人来担任郡司,也没有任何作用。

而前国司等身负清偿职责的人,依然待在旧的辖地。尽管朝廷已经任命了新的国司,但前国司却将自己在任期间的欠缴租税交接给新国司,自己则继续留下来处理清偿自己继任之前的欠缴租税相关事宜,从而逃避回京。

这些原本应当任满归京的国司,依然滞留在旧辖地经营家业,却因为官籍在京中,不仅不向地方缴税,也不缴国租。偶尔去往其他地方,还因为官位高,要劳烦当地的人马、驿传[16]等,给当地带来负担。

于是,宽平五年(893年),宇多天皇下诏,严禁此类官员驻留辖地,任满后必须各自返回本乡。而郡司之类,本来负责在官与民之间处理清偿租税相关事务,却因为公务繁苦,纷纷转到别国,导致公务停滞。于是,同年,即宽平五年(893年),宇多天皇下诏:

郡中百姓,虽有多数,堪郡司者,不过一二。仍选定其人,差充调庸杂税等项,或为旧年调庸纲领,未究预事,或为当时租税担当,多有所负。而弥任诸国之吏,或号为亲王家司,不勤公事,专利私门,非为规避一身之宿债,抑令骚动部内百姓。

除了严禁以上这种行为,还严禁此类官员各自寻找门路,兼任左右卫门、兵卫等官职,以逃避本职。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政务革新渐渐有了成效。然而,辖区内有诸院,即皇太后、女御,及以下的亲王、公卿等的料邑(封地)的国司郡司,却饱受料邑之苦,宽平五年(893年)《格》记载:

郡司杂掌入京之日,先号前分,责取官物,次称土毛,掠夺私银,纵不叶其求,遂加凌轹。郡司等,为免身危,偏忘公损,或折纳官物,充赂遗之赠,或取封户物(诸院及公卿的俸禄),送致本家(诸家领邑)之费。又杂掌所职,专在公文,不预杂物,而郡司未致之间,勘责如前。公粮竭酒食,旅费尽苞苴[17],因兹不济预事,置以逃归。调物难济,公文拥滞。

尽管这份令旨禁止了邑主欺凌郡司,但被派往封地征收料邑(封地俸禄)的人,不仅不听国司调遣,还随意进入领地,搜刮百姓的田地,强征粮食,乱暴至极。宽平七年(895年)《格》记载:

诸院诸宫诸司诸家使等,强雇往还船车人马事,(中略)调物以驮为本,运送官米以船,而上道之日,前件诸院等使,结党路头,追妨驮马,率类津边,复夺船运,于是,(中略)官物致缺失。

除此之外,还有人犯了“私物出举”之禁,一心逐利。这些人放出出举之后,到了期限,没有丝毫宽限减免,完全不顾百姓的贫苦,给当地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对于这些事情,朝廷也严令禁止。

此前,还有一些京城以外的百姓,为了逃避课税,于是,伪造户籍移居京城。而京城的居民,为了获取田地,离开京城去往京外。宽平五年(893年)《格》记载:

外土之民,奸附京畿,多避课役,无怀土心。(中略)顷年京贯人庶,王臣子孙,或就婚姻,或通农商,居住外国,业同土民,(中略)横行村里,对捍宰吏,或胁细民,非唯妨国务,抑亦伤风教。

宽平七年(895年),朝廷下令检查畿内人口,把畿外人士遣回原籍,同时,对王子王孙出游设立限制,规定其活动范围东至逢坂关,南至山崎、与渡,西至摄津、丹波国界,北至大江山。这个制度一直沿用到后世,堂上家[18]出游,都不能超过这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