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僧界的滥荡

一、僧界的滥荡

当时,给百姓造成负担的,除了国司的贪腐,便是僧侣了。佛教最初传到日本时,僧侣都是真正的信徒。但任何事物都是一样,随着它越来越繁荣昌盛,自然也会滋生出一些弊病。

从道镜开始,僧侣渐渐变得嚣张跋扈,戒律也被抛在一边,剃度出家只不过是他们躲避徭役的手段,建造寺庙也只是为了搜刮民脂,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于是,心怀私利的人,不管是官吏还是平民,与这些僧侣相勾结,表面上是将土地山林中最好的地段施舍给寺庙,而暗地里是把这些土地变成“寺院所有”,从而免于租调,将好处收入自己囊中,这样恶劣的风气在全国逐渐蔓延开来。

明明已经是殷富之家,却为何还要做出这样恶劣的行为呢?那些身为僧侣的人腐败起来,也并不逊色于俗世之人——这就是当时宗教界的真实状况。

桓武天皇洞悉了这恶劣的风气,一心想要整治。然而,积重难返,无法再回归清净。此时,新宗派应运而生,并得到桓武天皇的信赖。而之前的华严宗、法相宗、三论宗[103]等,则留存于平城旧京(奈良)——所以迁都平安京(京都)应该也有远离这些宗教和腐败僧侣的用意。

当时僧侣的状况,可以从《续日本纪》延历二年(783年)四月关于“得度”(剃度出家)的规定中知晓一二:

先是,去天平十三年(741年)二月敕:处分,每国造僧寺,必合有二十僧者,仍取精进练行,操履可称者度之。必须数岁之间,观彼志性始终无变,乃听入道。而国司等,不精试炼,每有死阙,妄令得度。至是敕,国分寺僧,死阙之替,宜以当土之僧,堪为法师者补之。自今以后,不得新度,仍先申阙状,待报施行。

对于国司之类的人来说,虽然没有经过严密修行是他们没能成为“精进练行,操履可称者”的一个原因,但事实上,他们很多只是为了私利,跟寺庙的僧侣勾结,让僧侣帮他们剃度。

《续日本纪》中还记载,同年,即延历二年(783年)六月,桓武天皇下诏:

延历二年(783年)六月丙午朔,乙卯,敕曰:京畿定额诸寺,其数有限。私自营作,先既立制,比来所司宽纵,曾不纠察。如经年代,无地不寺,宜严加禁断。自此以后,私立道场,及将田宅园地舍施并卖易与寺,主典以上,解却现任;自余不论荫赎,决杖八十。官司知而不禁者,亦与同罪。

连京畿之地,都有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寺,然后将田宅园地施入其中,更何况其他地区。而这些施舍的田宅园地,并不在京畿范围之内,多半在很远的地方。这些都是国司们私垦的土地,国司们为了避免土地被国家收租或没收,所以假装施舍给了寺庙。文中的“如经年代,无地不寺”,并不是由于国司们的宽纵,而正是他们一手造成的。所以朝廷才会下令,即使是有“荫赎”身份的人,也要“决杖八十”。

《续日本纪》延历二年(783年)十二月条还收录了以下诏书:

延历二年(783年)十二月戊申,先是,去天平胜宝三年(751年)九月,太政官符称:“丰富百姓,出举钱财,贫乏之民,宅地为质,至于迫征,自偿其质。既失本业,迸散他国,自今以后,皆悉禁止。若有契约,虽至偿期,犹任住居,令渐酬偿。”

至是,敕:“先有禁断,未曾惩革,而今京内诸寺,贪求利润,以宅充质,回利为本,非只纲维越法,抑亦官司阿容,何其为吏之道。辄违王宪,出尘之辈,更结俗网,宜其虽经多岁,勿过一倍。如有犯者,科违敕罪。”

之所以会导致“官司阿容”,显然是因国司默许平民将房屋抵押给寺庙而引起的。此外,还有国司、官员,将自己的钱财和稻谷委托给寺庙的僧侣,让他们拿出去“出举”(放贷盈利)(参见本章第四节“山川薮泽之诏”)。可见当时的僧侣,一边讲经念佛,一边却在追逐利益,徘徊俗世。

《续日本纪》延历四年(785年)记载了如下诏书:

延历四年(785年)五月乙未朔,乙未,敕曰:出家之人,本事行道,今见众僧,多乖法旨,或私定檀越,出入闾巷,或诬称佛验,诖误愚民。非惟比丘不慎教律,抑或是所司之不勤捉搦也。不加严禁,何整缁徒?至今以后,如有此类,摈出外国(指京畿地区以外),安置定额寺。

僧人原本应该安守寺内,修法行道,履行镇护国家的职责,专注修行。然而,随着寺门的兴盛,僧人们慢慢滋生了物欲,他们把在寺内专心清修看作迂腐愚昧,纷纷走街串巷,去俗世招揽信徒,谋求更加丰富的衣食。这份诏书虽然敦促国司勤加“捉搦”,但当时别说国司,连朝中大臣权贵都十分迷信佛教(可以参考藤原氏、橘氏等家族建造的氏寺),所以这份诏书到底有没有得到执行,也是一个疑问。其实不止这一份诏书,当时史书和律法书等记载的诏书都一样,尽管言辞明确,用语严肃,但多半都只是当时有效。从诏书中反复出现的“先既云云”“于今不悛”等字句就能看出来,这就是当时的不良习气。

虽然当时也有僧侣因为这份诏书被罚出京畿地区,但这样反倒更方便他们兜售佛法,招揽信徒,牟取利益,简直是遂了他们的心愿。其他僧人对此羡慕不已,也纷纷效仿,离开京城,去往各地兜售佛法。《续日本纪》延历十八年(799年)记载了以下诏书:

延历十八年(799年)六月甲戌朔,乙酉,敕:沙门擅去本寺,隐住山林,受人嘱托,或行邪法,如斯之徒,往往而在,国宪内教,同所不许。宜诸国司,巡检部内所有山林、精舍,并居住比丘优婆塞,具录言上。

文中所说的“邪法”到底是什么,史书中并没有详细的记载。应该是模仿役小角[104]之类的吧。僧人原本应该在寺庙内清修,但他们却混迹于俗世之间,招揽信徒。朝廷下旨禁止,他们竟然擅自离开寺庙,隐居山林,做一些不法之事。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僧界有多混乱。

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样的混乱也是天长日久积累起来的。凡事有利有弊,这也是社会的常态。随着佛法的兴盛,各个教派为了推崇自己的主张,博取世人的信仰(牟取利益),夸赞自己、贬损他人的风气日益盛行。为了获得更多支持,僧人们极尽所能,慢慢地就形成了这样的风气。

在前一封诏书颁发之后,通过夸赞自己贬损他人宣传自家教义的行为依然存在,于是,延历二十一年(802年),桓武天皇再次下诏:

三论、法相二宗,相争各专一门,彼此长短,若偏被抑,恐有衰微。

然而,实际上收效甚微。于是,延历二十二年(803年)桓武天皇又下诏:

缁徒不学三论,专崇法相,三论之学,殆以将绝,顷年有敕,二宗并行,得度者未有法制。自今以后,三论法相,各度五人,立为恒例。

延历二十三年(804年),桓武天皇又下诏:

敕:真如妙理,一味无二,然三论、法相,两宗菩萨,目击相诤,盖欲令后代学者,以竞此理,各深其业欤。如闻,诸寺学生,就三论者少,趣法相者多,遂使阿党凌夺,其道疏浅,宜年分度者,每年宗别五人为定。若当年无堪业者,缺而莫填。不得以此宗人补彼宗数。云云。(出自《日本后纪》等)

从中可以看出宗派间的竞争何其激烈。后来桓武天皇又下诏书:

敕:顷年诸国缁徒,多亏戒行,既污法教,先从摈出。然而,特降弘恕,厚优耆宿,其有改过者,听住本寺。又简智行可称,堪为人师者,擢任讲师,化导释侣。如闻:苟忝讲师,或事奸滥,诈称改过,未舍妻孥,此乃僧纲简择所失,国司阿容任意,违教慢法,莫过斯甚。宜有此类,一从摈却,其僧纲国司,犹不悛革,量情科贬。

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僧界的腐败。宗教这种东西,原本就有左右凡俗认知因果报应的能力,因此,国司在执法时,对待僧侣也比对待俗人更加宽宥。这样一来,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严明,都无法真正得到执行,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