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武天皇勤政爱民

二、桓武天皇勤政爱民

桓武天皇重视民生,每逢洪水、干旱、台风、火灾、病疫等,一定会大力赈灾(历代天皇都是如此),这就是“视民如伤”吧!

从延历六年(787年)开始,京畿之内久旱无雨,《续日本纪》记载,延历七年(788年)四月,桓武天皇不仅派钦差前往京畿之内有名的神社求雨,还颁发了以下命令:

五畿内,顷者亢旱累月,沟池乏水,百姓之间不得耕种。宜仰所司,不问王臣、家田,有水之处,恣任百姓,权令播种,勿失农时。

可算是特别的恩典了。

此外,《续日本纪》延历七年(788年)四月十六日条还记载:

灌溉已竭,公私望断,是日早朝,(桓武)天皇沐浴,出庭,亲祈焉。有顷,天暗云合,雨降滂沱,群臣莫不舞踏称万岁。

《日本后纪》延历十五年(796年)七月条记载:

诏曰:朕以眇身,忝承司牧,日旰[95]忘食,悯一物之向隅;昧爽求衣,惧五行之紊序。比来,太宰府言:肥后阿苏郡山上有沼,其名曰神灵池,水旱经年,未尝增减,而今无故涸减二十余丈,考之卜筮,事主旱疫。民之无辜,恐蒙其殃,方欲修德施惠、消妖拯民,其天下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量加赈给,兼令每寺三日斋戒读经悔过。云云。

因为“旱疫之兆”而反省自身,在灾情出现之前,首先考虑赈济无辜百姓,桓武天皇可以算是仁德之君了。

桓武天皇不仅体恤平民,还多次下旨对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延历六年(787年)三月,桓武天皇下诏:

(大意)畿内七道诸国,各国长官及乡邑,酌情赈济有需要的百姓:百岁以上老人各发谷二斛,九十岁以上一斛,八十岁以上五斗,鳏寡孤独及残障疾病之人,根据他们的年龄,各发三斗以下,一斗以上。

延历六年(787年)十月又下诏:

朕君临四海,于兹七载,未能使舍生之民共洽淳化,(中略)天下诸国今年丰稔,享此大赉,岂独在予?思与百姓,庆斯有年。

于是,赐百岁以上老人每人谷三斛,九十岁以上老人各二斛,八十岁以上老人各一斛,鳏寡孤独及残障疾病无法自力更生的人,由各国国司根据情况给予抚恤,以上都由各国次官及以上官员,以及各县乡邑长官亲自发放。

在众多抚民诏书之中,最能体现桓武天皇重视百姓资产的,是《续日本纪》延历十年(791年)的一份诏书:

诸国司等,校收常荒不用之田,以班百姓口分。徒受其名,不堪轮租,又王臣家、国郡司,及殷富百姓等,或以下田相易上田,或以便相换不便,如此之类,触处而在。于是,仰下所司,却据天平十四年[96]胜宝七载图籍,咸皆改正,为来年班田也。

从中可见桓武天皇尽心抚恤百姓。

延历十八年(799年),桓武天皇下诏:

出举私稻,先已禁制,如或违犯,即有严科。而去年(延历十八年,即798年)不稔,百姓乏食,(中略)宜宽前制,暂任民情,其收息利,率十收三。

当时,由于庄稼歉收,朝廷允许百姓借贷私稻,并规定利息必须和官方借贷保持一致(十分之三)。当时的利息有时会高达十分之五,但这份诏书规定了公私借贷都只能收十分之三。

关于纳贡,延历十八年(799年)有这样一份诏书:

纳贡之本,任于土宜,物非所出,民以为患。今备前本无锹铁,每至贡调,常买彼国,自今以后,宜停贡铁。

延历二十年(801年)诏书:

诸国调庸入贡,而或川无桥,或津乏舟,民忧不少。令路次诸国,贡调之时,津济之处,设舟楫浮桥等,长为恒例。

当时的田租为七成,其中三成任由国司处置。由于当时贪污之风盛行,延历年间,朝廷重新计算口分班田[97]的町段,田租为八成,农民自留两成。而上交的八分一般都收不齐,于是,地方官上报朝廷请求对策。后来就改成了上交七成,农民自留三成,慢慢地就作为制度固定下来了。

关于兴业的状况,延历十五年(796年),木工大允[98]上道广成在备前国开采银矿,朝廷为了褒奖他,授予他外从五位下。

关于匡正风俗,延历十五年(796年),朝廷下令禁止京畿地区男女一同参加北辰祭[99]

延历十六年(797年),《类聚三代格》[100]记载:

敕:男女有别,礼典攸崇,品类无差,名教已缺。如闻,黎庶黑暗,不识礼仪。所司宽容,曾无诲导。公私会集,男女混淆,败俗伤风,莫过于斯,宜加禁断。

延历十七年(798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止两京畿内的平民于夜祭时男女同饮,一同歌舞。

另外,为了方便百姓,延历八年(789年),朝廷下令废除伊势、美浓、越前等国的关隘,停止重复盘问摄津职[101]的公私使者等。

此外,桓武天皇的恩泽还惠及罪囚。延历十八年(799年),桓武天皇下诏:

朕祗纂丕业,抚临黎元,克己勤躬,不遑宁处,思欲辑凞四海,期之刑措,弘济百姓,致之寿域。而近巡京中,过堀川处,钳锁囚徒,暴体苦作,兴言于兹,愀然于怀。云云。

于是,除了八虐[102]、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私铸钱币等罪犯,其余罪犯全都赦免。

从以上这些方面,能够看到桓武天皇对黎民百姓的体恤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