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9年版》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9年版》这本书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创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9年版》共有1,739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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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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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9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编.—5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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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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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修法时代”。在这一时期,为了使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持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会频繁出现对法律各层级文件的适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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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欢迎和好评。本书在上一版本的基础之上,根据2018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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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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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8日民政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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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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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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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政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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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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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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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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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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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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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岗、定责、定人,及时纠正承办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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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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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7月1日民政部令第43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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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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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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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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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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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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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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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年12月23日 民发〔199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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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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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民政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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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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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办公室可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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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行政诉讼代理人由法规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报部长决定。 法规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对民政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