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社团,都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职会计工作人员。
1.财会人员上岗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核算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4.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即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支票领用登记簿等)。并按规定启用、登记、结账,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要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社团财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要及时,结账要规范。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银行开户和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撤销银行账户,必须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对各种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必须按规定设置明细账。同时,要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三条 社团组织要严格对各工作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统一的核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十四条 严格管理社团经费支出。凡重大经济活动(对外投资、营造、购建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等)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并报部综合财务司和部社团办备案。
第五十五条 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办班、短期培训、办展览、各种评比活动等),应事先经过业务主管司局或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应报未报或未经核定而开展的各种活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予以查处。
第五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凡有调入、赠送、购建等情况,都要计价入账。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并按规定报有关的财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社团要严格建立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并向部综合财务司和部社团办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五十八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主管社团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进行必要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