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任意提高许可标准、人为设置准入条件、互相推诿扯皮或不作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