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管理

严格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管理

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的有关要求。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职员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和社团活动。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军队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https://www.daowen.com)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以《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以《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人员和单位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的,一律不得参加或者兼任。

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和单位需要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批由拟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军队人员的管理部门承办。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军队主管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