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公益金项目管理平台、牵头开展项目督查、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职责。

第八条 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是公益金核拨单位,负责公益金的财务核算和规范管理。承担公益金资金拨付、票据报销、账务处理、组织或指导涉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切块资金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切块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职责包括: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承担本业务领域民政部项目的指导和督促项目执行,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职责。

具体归口业务和单位分工:民政部项目中,老年人福利类和残疾人福利类服务项目由福慈司负责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服务项目由社会事务司(以下简称“事务司”)归口管理;培训类项目由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

补助地方项目中,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的其他公益类项目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归口管理;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由福慈司负责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及殡葬设施改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等方面的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事务司归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等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承担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