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收取公告费和 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1993222 〔1993〕价费字66)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