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的答复

(1997715日 厅办函〔1997〕183)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补充如下:

、家属委员会是对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实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性质、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同居民委员会是一样的。

、家属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区别在于,一是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只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家属委员会不仅要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而且要接受所在单位的指导;二是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用均由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则由所在单位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家属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及其成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时间和产生办法,均应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相一致。

、家属聚居区的居民参与家属委员会的选举,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如家属委员会成员不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无异于剥夺了居民的民主权利,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附:关于家属委员会是否需要民主选举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