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管理

规范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管理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涉军业务活动,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情况需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未履行程序的,不得开展相关涉军业务活动。

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确需开展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