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2026年02月05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和项目申报书范本,下达各地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和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三)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无偿提供土地,项目须经所在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每个新建、迁建项目新增床位应当不少于300张,每个改扩建项目新增床位应当不少于200张;
(三)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包括门诊室、医技科室、工疗室、康复训练(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护理照料、保障系统等设施用房,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应当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本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和社会救助等配套政策,特别是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政策等情况;
(三)项目后续管理运转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